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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洪:执法不文明,岂能道歉了事
//www.workercn.cn2014-05-21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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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网友曝光河南信阳城管暴力执法打砸小摊贩,如今此事有了新进展。新华社5月20日的消息说,信阳市河区金牛山办事处通报称,5月13日,市政工作人员在信阳华锐学院北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暨流动无证食品摊点管理,劝阻工作中与当事摊主发生了肢体冲突。通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不文明执法行为,已责成当事市政工作人员向摊主和社会公众道歉和检讨。目前,摊主已与执法人员达成谅解。

  这事看起来解决得还不错,因为在此前发生的类似事件中,人们很少看到这样的结局。

  但是,这样就可以了吗?显然,还远远不够。工作人员向摊主和社会公众道歉和检讨、摊主与执法人员达成谅解,只是修复了当事者双方的社会关系,但不文明执法损害的执法机关的形象、威信并没有得到修复。

  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要给予处分,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但是在现有的信息中,调查机关并没有给出这些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需要承担纪律责任的结论。

  对此,可以善意地理解为调查需要时日、结果有待公布。仅就现有的情况看,相关部门已经认定这事属于“严重的不文明执法行为”,而执法行为的不文明,直接面对当事人,其对执法机关公信力的危害有时甚至大于某些违纪行为。如果此事就此没有了下文,根本说不过去。对执法不文明的工作人员如何进一步追究责任,公众有理由关切,更有理由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就在百姓身边,执法不文明对法律的尊严和国家机关的威信损害极大。这些问题的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对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近年来,我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有了较大程度的加强,但“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现象依然存在,再加上大多数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尚未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严密规范,导致行政执法监督程序滞后、方式简单、制约无力,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不到位、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尚显薄弱、其他社会监督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行政执法监督的应有功能无法得到落实。

  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导致腐败的土壤,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有着一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行为更必须得到有力监督。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在权力体系内部和外部都建立起健全的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执法不文明不规范现象。在这方面,立法工作任重道远,制度设计还要下大力气。仅就事件本身而言,给出下文是最简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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