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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思清话】低价强买莫拿“上帝”说事
符向军
//www.workercn.cn2016-09-03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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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强买强卖、“店大欺客”或“客大欺店”的做法,都有违市场规律,损害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还将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乃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都说顾客是上帝,但如果顾客提出的要求太过分,相信商家也很无奈。近日,在重庆九龙坡区渝州交易城内,有商贩以22元/斤的零售价卖排骨,不料遇到一对母女非要以20元的价格强买。无奈之下,商贩不得不报警求助。(8月30日《重庆商报》)

  诚然,顾客是“上帝”,说得是经营者要尊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让顾客体验到“上帝”般被恭敬、推崇的感觉,进而以此为“卖点”,吸引八方客源,保障生意兴隆。但说到底,把顾客当“上帝”般对待,只是商家的一种营销手段,而并非顾客的法定权利或商家的法定义务,我们欢迎和倡导商家树立顾客是“上帝”的理念,但只要商家做到文明待客、不违法经营(譬如坑蒙拐骗、假冒伪劣),就无可厚非,其采取何种营销措施,是满脸堆笑、大打“优惠牌”,还是不亢不卑,均由商家自主决定,顾客如果以上帝“自居”,甚至如“上帝”般发号施令、颐指气使,那就可能是自作多情,或者是把“客气”当福气,乃至涉嫌滥用消费者权利了。

  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敬人者人恒敬之。诚信经营,树立顾客是“上帝”的理念,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商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但顾客也要谦逊有礼、自尊自爱、诚信守法,尊重商家的正当权益,不因为是“上帝”就可以唯我是尊、说啥是啥、任性而为,随意要求商家伺候,以致滥用消费者权利。

  即便商贩此前按20元/斤的价格,将大量排骨卖给一个大客户。但这相当于市场批发价,是商贩主动让利,“薄利多销”的一种优惠举措,符合市场规律,也属于经营自主和自由,不等于零售价也应是20元/斤。只要商贩遵守《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法》,事前“明码标价”,明确告知顾客相关价格浮动情况,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就不属于“价格欺诈”,就属于公平交易范畴。小额、零售交易中,消费者就不能“我是上帝我做主”,强行要求经营者按批发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是平等市场主体,买卖也是一种公平交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一致而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促成市场交易的顺利完成。任何强买强卖、“店大欺客”或“客大欺店”的做法,都有违市场规律,损害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还将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乃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低价强买排骨”,最终以“耗不起”的商贩让价1元“成交”,母女俩通过“耗时间”“让对方做不成生意”,“耗”来了商贩让步,取得了最终的“胜利”,虽然这其中也有消费者较真维权的积极因素和价值意义存在,可以促进人们对经营者价格欺诈行为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产生思考,但也无疑具有过度维权色彩,而且无端耗费了有限的警力资源,并耗掉了谦让有礼、文明守法的应有消费者形象,背离了依法维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本义,让“上帝”欲哭无泪。说到底,还是“吃不得亏”的心理作怪,这种过度维权的“任性”还是少些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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