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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对药品价格实施政府定价,在医疗保险制度、药品招标采购政策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定价对遏制药价不合理上涨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5月5日《法制晚报》)。
长期以来,我国对药品价格实施政府定价,在医疗保险制度、药品招标采购政策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定价对遏制药价不合理上涨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定价脱节于市场的弊端逐渐凸显。一方面,一些药品指导价被质疑是“天花板价”,严重虚高,反倒增加了患者负担;另一方面,一些低价药最高限价甚至低于生产成本,企业不愿生产或有意降低产量,直接导致相关药品紧缺断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对医药市场来讲,让市场来决定药品的价格是改革的大方向。随着药品市场实现充分竞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和全民医保体系的建立完善,放开药品价格政府定价的条件已经成熟。这一改革措施被写入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并将随着有关部委的一纸通知正式付诸实施。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正如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价格研究所所长常峰所言,“这次改革是由原来的政府‘单只手’管制药品价格转变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市场‘两只手’作用,相关政府部门的角色将转变为药品市场竞争秩序和合理价格形成机制的维护者。”取消政府定价后,如何避免一放就乱,发挥好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还需要相关配套措施。
其一,完善招标采购制度。取消政府定价后,药品招标采购制度对于价格的引导作用愈发凸显。当下,药品招标采购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比如,最近备受关注的“药价贵20倍仍中标”事件,就暴露出已过专利保护期的原研药仍享受过高待遇问题;此外,药品招标普遍存在地方保护,外地药企往往遭遇种种隐形门槛,“鼓励就近生产,就近配送”等原则被指偏袒本地药企。要想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必须解决这些制约招标采购的问题,真正实现公平公正、自由竞争。
其二,加快反垄断步伐。今年初有媒体披露,国内部分原料药价格在不到两年内上涨了约31倍。惊人数字的背后,一些普药原料药的垄断经营已成为行业内公开的秘密,部分商业公司将几个药品批准文号都握在手中,让药价从原料开始就呈现几倍甚至十倍的增值。医药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但不能滥用支配地位破坏市场竞争。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反垄断必须及时跟上,遏制乱涨价行为。
其三,加大打击腐败力度。前些年查出的福建漳州医疗腐败窝案中,全市22家二级以上医院100%涉案,药价的50%都是公关费的潜规则令人触目惊心。取消药品政府定价无疑会进一步加剧药企之间的竞争,一些企业出于利益考虑,势必对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大肆公关,从而加大权力寻租可能。对此,必须加强监督,严厉打击医疗行业不正之风,坚决避免腐败推高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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