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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女职工 想法不如办法
乔杉
//www.workercn.cn2015-08-31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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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山西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且走在全国立法前列。8月28日,山西省人大召开《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针对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保障、具体操作细则等内容进行解读。(8月30日《山西晚报》)

  从含金量上讲,《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还是很足的。《条例》对女职工有很多保护措施,一些措施走在了全国前列。比如,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只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保护作了规定,山西根据女职工的诉求,将女职工的“更年期”也纳入了劳动保护的范围。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很有“想法”的保护条例。

  一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常常体现在对女性的尊重和保护上。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与男女平等的时代潮流,一点也不违和,而且具有内在的统一。强调男女平等,是从理念上更多尊重女性,让女性也能够自由自在地呼吸;强调特殊保护,是考虑到女性生理,以及由此衍生的女性家庭、单位、社会角色的异质性。因此,不能把对女性特别是对女职工的保护,视作男女平等的对立;也不能以男女平等为由,放松放弃对女性的特殊关爱。

  在社会进步大潮的推动下,这些年来女性权益保护水涨船高。也不必讳言,新形势带来了新要求,新起点面临着新挑战,在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上,与女性的诉求相比,与发展的形势相比,依然存在不足的一面和可以努力的空间。山西省“在大量的调研中发现,女性对更年期的被保护欲望更加强烈”,在此基础上将女职工“更年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无疑具有进步性和示范性。这是值得点赞的,也在事实上得到了点赞。

  但要看到,对女职工的保护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有时欲速则不达,甚至好心办坏事。比如,现行法律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软对抗”。当前就业市场上,存在着“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用人单位“利”字当得,考虑到女性的特殊性,在招人用人时“重男轻女”,甚至“只要男不要女”。而现在,“四期”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个“更年期”,很可能变相加剧女性的就业难度。

  道德谴责来得简单而直接,很容易获得快感,也很容易上瘾,但有时并不能改变什么。对就业歧视的谴责,常常如此。就业是双向选择的结果,企业很容易“打擦边球”。在日常监管中,有关方面也常常要看市长和市场的“双重脸色”,在支持发展的理由下,对企业的一些违规做法本来就是姑息纵容。一个佐证是,劳动保护法规“国家版本”,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当前,实体经济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很多地方稳增长、求发展的压力十分巨大。在这一背景下,对于“更年期保护”这一“附加题”,又会有多少抓落实的行动自觉?

  保护女职工有想法更要有办法。从问题导向出发,在加强制度建设和对用人单位提出道德要求的同时,还应该拿出更多有创意的办法。比如说,能不能建立一项关怀政策,建立“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这“五期基金”,对企业提供适当补助?能不能发挥市场力量,推出“女性五期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在制度设计上更有女性视角,国家、社会、单位、职工群策群力,无疑有利于善意取得善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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