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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是国企工资决定机制的应有之义

——学习领会《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的几点体会

张建国
2018-07-19 16:23:22

  坚定不移推进国有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是落实《意见》必须抓好的一项制度建设

  推行集体协商是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应有之义,是落实《意见》必须抓好的一项制度建设。那么,工会组织如何推进国有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国有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工会组织应注意哪些问题?

  上述所列党和国家关于推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并没有对不同性质所有制企业做出区分,而是一视同仁,都必须严格执行。不仅如此,全国总工会还要求国有企业的工会带头开展集体协商。但是,推进国有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仅靠国有企业工会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责无旁贷,必须给予国有企业工会大力支持与具体帮助。一是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国有企业带头开展集体协商的宣传引导,形成适当的舆论压力,使国有企业充分认识到,开展集体协商是贯彻落实《意见》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国有企业在社会上形象地位和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二是争取党政支持,努力破除协商阻力,工会组织应该努力借助党政的力量和人大执法检查的力量来推动国有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应当特别注重加强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从源头上消除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对开展集体协商的误解误识,最大限度地破除国有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阻力。三是抓住重点难点,不断增强协商实效,让企业和职工都能感受到集体协商的益处。工会组织应该积极参与企业研究制订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既要综合考虑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一揽子因素,也要充分考虑普通劳动者的付出和他们的合理诉求;积极参与政府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督促地方政府发布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为国有企业开展市场对标提供有关的市场分配信息;积极参与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确保国家、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尤其要指导国有企业工会干部积极参与国有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的研究制定,应当重点就不同层级、不同工作岗位职工的分配比例、职工奖金津贴、教育培训费用提取使用等方面进行协商,确保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提高一线职工收入,使收入差距更趋合理;还应督促国有企业将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纳入集体协商,使广大劳务派遣工享受平等待遇。

  国有企业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中,还应注意把握几个关键问题:一是选好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保证职工方代表的广泛性。在一个企业中,不同的职工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比如蓝领工人与白领工人的诉求是不同的,甚至不同工作岗位的职工也有不同的诉求。因此,在选择职工方协商代表时,要考虑协商代表对不同群体的代表性,尽量使不同群体的职工都能有相关代表参与到协商谈判之中,在协商中代表和体现他们的利益。选择协商代表时,还要考虑代表是否具有较高的个人素质,代表的个人威望和个人思辩表达能力。因为再好的议题,也需要恰当地表达和说服能力才更容易被对方接受。二是认真做好协商准备工作,具体包括工会协商代表要认真了解掌握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工资分配特点、历史沿革;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同行业、本地区企业分配情况;开展宣传教育、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搜集了解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充分征求职工的意见,做好协商代表的角色分工,筹划协商的策略技巧,制定集体协商实施方案等。三是在正式开展协商过程中,工会协商代表要切实担当起责任,敢于协商、善于协商,为职工积极争取合情合理的利益;要注意处理好工资增长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要兼顾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将企业长远发展与职工的具体利益有机结合起来,谋求劳动关系双方共赢,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目的;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不同岗位职工的利益平衡。四是在开展集体协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并与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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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工网——《工会信息》
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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