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原力空间设计装饰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沈勇与你公司仲裁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0219号]。申请人请求裁决解除双方的装修施工合同,由被申请人赔偿后续装修损失43115元、取消部分装修项目扣减30000元及逾期竣工损失19000元并承担仲裁费、评估费。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和证据、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
苏州仲裁委员会
苏州康瑞斯工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苏州缘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2024)苏仲裁字第2040号]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服务费20000元并承担仲裁费。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和证据、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
苏州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河北安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蔡菲菲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曹劳人仲字[2025]561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裕华街19号 电话:0315-8727695
唐山市曹妃甸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大连庚鑫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王志辉为其本人申请工伤认定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给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辽0242工认[2025]28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公 告
荣成顺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本局于2025年8月21日受理吕高龙(身份证号码:23022919******4110)与你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吕高龙称2024年10月14日在你单位分段上做装配工作时不慎踩空跌落,导致头部、左腕、右膝等处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伤亡事故举证通知书》,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如果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举证或未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该认定申请及证据材料无异议,本局将依法调查核实后,做出是否认定工伤结论。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结案公告
许昌市起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20年11月23日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对其立案侦查,2025年8月29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该案件司法程序已完结,符合结案条件,现予以结案。特此公告。
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9月11日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黔0103民初6944、6941、6492、6939、6943号
肖丽、潘潇、汪炜、乔永中、刘亮:原告贵州荣和臻品酒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五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0103民初6944、6941、6492、6939、69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公 告
舜畅建筑工程保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朋飞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易劳人仲案字﹝2025﹞73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易劳人仲案字﹝2025﹞7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地址:保定市易县泰元北大街41号人社局仲裁庭,电话:0312-8228965。特此公告。
易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9月22日10时至2025年9月2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永城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法院主页网址:http://sf.taobao.com/0370/10,法院账户名:永城市人民法院)公开拍卖河南省永城市芒山路南段西侧化工路北侧(房权证号:永房权证永城市字第201402133号)房产。详细信息请登录上述网站浏览查询。有意者请按网站公布要求参加竞买。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电话:13781692988
联系人:夏法官
联系电话:16637005995
永城市人民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9月22日10时至2025年9月2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永城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法院主页网址:http://sf.taobao.com/0370/10,法院账户名:永城市人民法院)公开拍卖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北、中原路东(永房权证东城区字第:201112483号)房产。详细信息请登录上述网站浏览查询。有意者请按网站公布要求参加竞买。
联系人:朱法官
联系电话:15737037357
永城市人民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9月15日10时至2025年9月1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永城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法院主页网址:http://sf.taobao.com/0370/10,法院账户名:永城市人民法院)公开拍卖豫ND1G50长安牌汽车一辆。详细信息请登录上述网站浏览查询。有意者请按网站公布要求参加竞买。
联系人:孙法官
联系电话:18736795856
永城市人民法院
赤峰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公告
(2025)金鑫破管公第1号
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根据柳森的申请于2025年7月25日裁定受理赤峰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8月19日指定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为赤峰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赤峰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2月10日前,向赤峰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友谊大街中信大厦B座15楼;联系人:赵明月;联系电话:1340488003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赤峰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赤峰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12月25日9时3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法院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大板镇索日嘎街92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赤峰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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