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化名)以恶意清偿债务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罚。
2024年5月至12月,刘某(化名)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长期拖欠公司10名员工劳动报酬,欠薪总额达20余万元。针对该公司欠薪违法行为,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明确责令该公司在2025年1月27日前足额结清所有拖欠的员工工资。
面对人社部门的整改要求,刘某仍刻意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经查,刘某并非无能力支付薪资。2025年2月28日,刘某与雷某(化名)、王某(化名)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偿还个人债务为借口,先后收取雷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共计30万元。该笔资金足以覆盖全部欠薪款项,但刘某却未将其用于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
南雄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恶意清偿债务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数额较大,经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已经全部支付清所欠涉案工人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适用缓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办法官表示,手握资金却刻意逃避支付义务,属于典型的恶意欠薪违法行为。法官提醒广大经营主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企业经营者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拖欠工资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若在人社部门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支付,试图通过股权转让、私下走账等方式转移、截留自有资金,刻意规避工资支付责任,将可能触犯相关刑事法规,经营者本人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企业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漠视劳动者权益、恶意拖欠薪资终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 叶小钟 通讯员 曾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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