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第一百六十一期。
退休后再就业,成功转型“金牌月嫂”,发生事故意外受伤后,保险公司却不认误工费,这合理吗?今天的小课堂,我们就来聊聊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
李阿姨退休后曾在多家月嫂机构工作,近年来基本上由老客户介绍后自行接单。2023年7月,李阿姨乘坐小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老赵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小蒋和李阿姨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老赵与小蒋负同等责任,李阿姨无责任。
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李阿姨已达退休年龄,对误工费不予认可。于是,李阿姨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李阿姨的误工费能否获得支持呢?
法院审理认为,李阿姨提交了微信公众号信息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母婴护理月嫂协议书》等多份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便开始从事月嫂工作,并获评家政机构的“金牌月嫂”称号,且事发前微信流水完整、协议书时间连续,足以证明其事故前持续稳定地从事住家月嫂工作,因此,其作为母婴护理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事实可予以确认。
至于李阿姨误工费标准的问题,法院认为,应根据李阿姨事发前的微信实际收款情况、费用约定标准及工作特点予以认定,最终按照每月误工费1.5万元的标准计算6个月,核算为9万元。
法律并未对误工费的认定作出年龄上的限制,仅明确误工费系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李阿姨虽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代表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权利。
这起案例中,法院围绕李阿姨退休后从事家政服务活动是否具有持续稳定性以及其收入区间范围的两个判断层次,进行误工费的认定。由于月嫂工作的雇主变动性大,其收入水平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浮动性,法院在认定过程中,根据其薪资波动区间合理确定了误工费标准,既充分保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也避免过分加重被告赔偿责任。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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