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毕业季,部分犯罪分子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以合法公司为掩护,实则操控“空壳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毕业生初入社会,面对风险缺乏防范,容易误入歧途。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大学毕业生杜某入职后即沦为“帮凶”,最终获刑2年。
杜某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财务咨询公司任会计,该公司主要业务是给一些小公司、小企业做代理记账、报税、开票、代理工商登记、变更等工作。任职期间,杜某明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利用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十余家“空壳公司”作为上游开票公司为7家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却不仅有直接开票行为,也为周某等人的开票行为提供支持配合。经司法审计查明,杜某任职期间,参与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余张,税额合计240余万元。上述发票已全部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后杜某等人被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其系从犯,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最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罚金5万元。
北京一中院法官仇春子、肖潇认为,被告人杜某作为专门从事财会服务行业人员,在明知其所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所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与下游公司没有真实交易,下游公司没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参与为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且相关发票已全部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之目的,客观上已严重破坏我国税收安全和税收征管秩序,并给国家造成重大税收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杜某的犯罪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鉴于本案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系由周某决策,获利亦由周某控制,杜某仅系在周某的授意指令下参与部分开票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故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罚金5万元。
法官提示求职者:首先,求职过程中务必擦亮双眼,面对高薪诱惑,要理性分析其合理性与风险性,签订劳动合同前,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平台核查公司资质,若发现存在“一人控制多家公司”“公司业务流水与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等异常情况,应保持高度警惕。
其次,入职后应加强自我保护,第一时间学习了解所在岗位与行业的法律法规,明确行为边界,确保本人经手的各项业务合法合规,遇到模糊或者可疑的业务要求时,主动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或者向有关部门咨询,切勿盲目执行。
最后,一旦察觉公司存在“大量开具无实际交易的发票”“要求员工操作多家公司账户”等违法犯罪行为迹象,应立即停止参与并留存证据,及时向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举报,避免因拖延、妥协沦为犯罪链条的一环。
记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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