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8日下午6时许,务工人员何某兵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施工工地下陷的坑中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腿骨折、3颗牙齿脱落。事故经公安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为施工单位全责,已赔付何某兵经济损失4万余元。事后,何某兵向事发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何某兵问,骑车下班掉坑里,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针对何某兵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四)患职业病的情形。(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情形。
王律师表示,本案中,何某兵认为自己受伤系因交通事故,但未能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文书予以确认其发生交通事故及其责任认定。何某兵虽提供了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情况说明,但该公安机关派出机构不属于上述行政主体,更不具有直接认定当事方责任的职权,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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