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北京11月11日电(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李丹青)记者今天获悉,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明确在国家层面统一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制度,规范流程,强化管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通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是为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的周转资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
通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完善预付金管理办法,要求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建立相关预付金制度。
原则上,该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统筹地区,不能预付。
“基金安全是实施预付工作的基本前提,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在支出标准方面,通知提出,在明确实施预付金的地区,原则上以前1年至3年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合理确定预付金的基础规模,预付规模应在1个月左右。
通知明确,要规范预付金流程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规范资金监督。医保部门要将医保预付金纳入服务协议,细化相关条款。同时,明确医保部门收回预付金的情形,对无法收回的,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并申请进入司法程序,保证医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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