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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完善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

来源:中工网
2024-11-06 16:26

中工网讯 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提升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本《规程》从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规程》明确,参保人员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或达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年龄时,如有分别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6个月内,可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手续,提出衔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告知书》。参保人员可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或待遇享受地)或居民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衔接申请,也可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或移动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网站、手机APP等线上服务渠道提出衔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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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山东省某地的居民养老保险办理大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供图

《规程》要求,居民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衔接申请,或办理待遇享受手续时发现参保人员存在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应当将参保人员衔接申请和参保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传递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或待遇享受地)社保经办机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发现参保人员存在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员可办理制度衔接业务。

《规程》指出,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确认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20个工作日内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转移基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对转移金额,反馈处理结果。

《规程》明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确认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关系,20个工作日内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转移基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对转移金额,并反馈处理结果。

《规程》强调,办理制度衔接的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采取“先衔接后退费”的办法,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被征地个人缴费和被征地集体缴费本金退还本人,重复缴费产生的利息纳入个人账户计发养老金。(葛红普)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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