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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新鲜事儿|专家谈好利来发文禁止员工上下班驾乘摩托车:违法!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4-09-17 07:52

原标题:专家谈好利来发文禁止员工上下班驾乘摩托车:违法!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杨召奎

9月14日,社交平台上流传一张好利来禁止员工在任何场合驾驶或搭乘摩托车的通知截图。该通知显示,近日,好利来一位员工于休息期间驾驶摩托车发生意外不幸离世,好利来因此发布该通知,并称如果有员工仍私自驾驶或搭乘摩托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9月15日,好利来官方客服向媒体证实该通知的真实性。该客服表示,该通知针对内部员工,主要为了警示员工,公司后期应该会针对反馈进行处理,“具体以公司的安排为准”。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通知不管是程序还是内容,都涉嫌违法,对员工也不产生约束力。

从程序角度来讲,用人单位不可以通过单方决定来设置解除劳动合同规则,如果想要出台有效地解除规则,得制定规章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为合法有效:一是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制定过程需履行民主程序,三是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告知。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满足这三个条件就不合法,以此为依据开除员工自然也就不合法。

“从内容层面来看,用人单位只能对用工管理过程中和组织生产所必要的事项进行规范。劳动者下班以后,其交通出行方式和个人生活,属于私人自主的范畴,用人单位的手不能伸得太长,超越员工管理的界限,干涉私人生活。”沈建峰说。

沈建峰表示:“员工上下班途中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会给企业带来一些风险,但不能仅此就干预员工上下班的方式,这个通知也反映出当前个别企业的用工管理手段简单、思路粗暴。”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姚均昌律师告诉《工人日报》记者,虽然公司是为了员工的安全着想,但是公司对于工作之外的事情,不宜管得过宽。员工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交通工具,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即使有员工被劝导不骑摩托车或搭乘摩托车,公司也仅仅可以从安全的角度进行善意地提醒,并不能因此解除合同,否则属于违法。因为员工的行为与工作并无直接的关系,而且发生的相应行为也是在下班之后,公司善意管理的手不宜伸得过长。退一步讲,即使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骑乘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也未必就一定会被认定为工伤,还需要考虑事故责任承担比例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曾记载这样一个案例:张某系苏州一家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职工,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以开除论处”的决议。一天,张某乘坐一私家车辆前往公司宿舍区。后科技公司向张某发出离职通知单,以张某乘坐非法运营车辆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乘坐黑车行为发生之日正值其休息之日,劳动者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行为,科技公司不能以生产经营期间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员工休息期间的行为。单位职工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上班是职工的私人事务,用人单位无权作出强制规定,如果劳动者确有违法之处,也应由国家行政机关等进行处罚。因此,科技公司因张某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而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仅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如何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也称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

“对于员工非工作时间的行为,用人单位一般只能作倡导性规定,很难作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范围是有边界的,难以越权为员工设定义务。与之相对的,管理边界以外的个人行为,需要员工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洪桂彬说。

工人日报客户端【打工新鲜事儿】第1033期

责任编辑: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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