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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评 | 别让法律意识缺失成为社区工作的“软肋”

来源:中工网
2022-11-30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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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评论员 李靖

近日,网络上一段疑似北京某社区工作人员商讨对付“挑事”居民的视频引发网民关注。视频中,几名社区工作人员屡屡爆出惊人言论,如“找个黑地儿拘他3天”“就是影响你儿子,你要不要你儿子的未来”“他的软肋其实是他儿子”“咱们把这帽子往寻衅滋事上靠”“看看哪个帽子扣他合适”等等。

这些言论让人错愕,这些人到底是为居民服务的工作者呢,还是想方设法给前来寻求帮助的居民罗织罪名的“黑社会”人员?那位居民到底做了什么令他们如此“烦心”的事,以至于他们竟要以对方的家人为要挟,来作为对付他的手段?我们不禁要追问一句:作为社区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何以如此淡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居委会的性质有清晰界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表明了其非行政单位的身份,而“协助”则表明了其没有行政执法的权力。同时该法也规定了居委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然而,遗憾的是视频中的几位社区工作人员,似乎全然忘了法律规定的居委会的性质和职能是什么,俨然一副高高在上的“官样”,把群众自治组织搞出满满的“衙门气”。居民来反映问题,不是想着怎么热心为居民服务,反而是以“解决不了问题,那就解决提出问题的人”的思路对待群众,甚至想以非法拘禁、家人威胁、乱扣帽子等违法手段来胁迫群众。如此工作作风,如此法律素养,居民的意见和困难如何能得到上达和解决?居委会又如何能得到居民的信任,让居民感受到“贴心人”的温暖?更不用说“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了。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居委会承担的社区服务任务更加繁重,居民对规范化、法制化、精细化、人性化的社区服务需求也更加迫切。作为一头连接基层政府,一头连接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居委会的服务水平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居民群众对基层政府工作的满意度。而社区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高不高,则直接决定居民群众对居委会的信任度和对社区工作的支持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这是新时期社区工作的重要遵循。而依法依规开展社区工作、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是增强实效的应有之义。居委会要依法找准定位,发挥群众自治特色,努力克服行政化倾向,站稳人民立场,反映人民愿望,摆脱“官老爷”的习气,真正扑下身子将社区工作做实做细,做到群众的心坎上。社区工作人员要主动学法、懂法,如此才能更好地用法、普法,在处理居民群众诉求时,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给出妥善的解决方案。

社区工作人员对待居民群众要多一些耐心和包容,即便是遇上所谓的“挑事”居民,也要保持足够的克制和清醒的法律意识,尽最大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不要总想着拿捏居民群众的“软肋”,而是应该倾尽全力不让法律意识缺失成为社区工作的“软肋”。


责任编辑:李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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