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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新鲜事儿丨重阳议老:“独生子女护理假”能否为养老破局?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2-10-04 10:10

原标题:重阳议老:“独生子女护理假”能否为养老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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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中国传统的重阳佳节,也是国庆假期的第四天,许多职工子女得以趁着长假与父母欢聚。

就在放假前夕,江苏省审议通过了审修订后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可享受不少于5天的带薪护理假。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多地已推行的“独生子女护理假”又能否为养老破局?

从制度层面提供保障

据江苏新闻,9月29日,新修订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是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和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之一。截至去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1883.68万人,老龄化率达到22.15%。

2015年,江苏在全国率先制定养老服务条例,但随着江苏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养老服务的发展任务、目标和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条例已不能适应江苏养老服务发展的现实需要。

此次对《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的修改,注重从制度层面为解决养老服务领域的重大问题提供保障,并结合省情实际作出适度前瞻的制度设计。

独生子女享带薪护理假

为使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到位,条例规定实施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等制度,推行长期护理保险,还对经济困难、特困供养等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以及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

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在户口迁移、医保结算、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便利或优待。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或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要进行照料护理的,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时间、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不少于5天的带薪护理假。

相关报道显示,“独生子女护理假”并非首次提出,此前在四川、河南、广西等地均有推行,也一度成为热议对象。有民众表示,带薪护理假落地过程中也面临着“有假难休”的窘境。

多地已推行照料假

实际上,“独生子女护理假”并非江苏首次提出,从2016年起,就有河南、福建、广西、四川等多地推行,以支持独生子女父母的照料难题。

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条例明确: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生病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017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提出,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积极影响受认可

广西第三方参与信访工作专家库专家、广西大学广西创新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博士莫光辉认为,“照料假”推行无论是对个人家庭还是对整个社会都有好处。

一是可以给独生子女尽孝尽善的好机会。因为大部分独生子女工作地不与父母居住地在一起,加之工作压力加大等各方面原因,独生子女与父母在一起相处的机会和时间并不多。“照料假”是给独生子女尽孝尽善的好机会,有利于密切家庭成员关系,构建温暖有爱的家庭氛围。

二是有利于形成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通过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和“照料假”的落实,使得社会对老年人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关爱,更多的帮助老年人的生存现状和生活品质,有利于形成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华南理工大学政府绩效研究中心主任郑方辉表示,相比于多子女家庭,独生子女家庭群体庞大,家庭结构相对简单,在父母患病等特殊情况下,独生子女往往面临分身乏术等情况。因此,设立独生子女照料假,从立法初衷来说值得鼓励。

推广落实有难度

尽管这项政策受到社会普遍认可,也有报道显示,其实施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一些公司和个人明确表示“不知道护理假”。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主管人力资源的负责人坦言,“确实还不清楚有这个规定,也没有人以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名义请假。”

一些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则表示“不敢请”。在福州市某民营企业工作的谢女士看来,这个假期是“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郑州市一家民营企业员工刘娟娟说,现在年假还有一些公休假都没有保证,更不敢奢求独生子女护理假,这类假期如果只是原则性的要求,估计也就是一场空,“老板不乐意,能休你也不敢休”。

由于不是全国性政策,还有一些独生子女则面临“请不了”的难题。福建省老龄办综合处处长郭战平表示,护理假目前只在少数几个省份施行,国家层面的法律尚未有相关规定,这就造成了一些老年人在有规定的省份、独生子女在没有相关规定省份工作的,无法享有假期。

“有假难休”为哪般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景霞告诉记者,不仅是独生子女的“照料假”,如带薪年假、探亲假等的具体实施,很多并未完全被劳动者所熟知。我国大部分家庭“四老两小”的养老模式带来了一些养老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同样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各相关机构发挥其职能,保障子女更好地抚养老人。

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谢宏忠表示,用人单位的类型与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很多人不了解,恐怕是源于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加大宣传。”谢宏忠说,“照料假”一方面可能导致用人成本增加,如在岗位配置、团队运作中某岗位的人不方便离开;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可能更不愿意履行“照料假”,也不能排除“个别单位为规避政策干脆不招聘独生子女”的可能性。

福建省老龄办综合处处长郭战平曾在采访中表示,该项假期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甚至有部分企业以相关条款未作细化明确为由拒绝执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企业违反规定有什么罚则并未体现,这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多重建议促完善

“企业讲效益,竞争激烈,从员工层面来说,很多人可能会不敢休假。”华南理工大学政府绩效研究中心主任郑方辉建议,避免独生子女照料假流于形式,或者沦为“国企福利”,需要政府层面出台配套监督和保障机制,对规定予以细化。同时,为避免将养老压力转嫁中小企业,必要时,可以考虑为实施独生子女照料假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

厦门大学社会学教授叶文振建议,有关部门应进一步了解大部分员工和其父母对“照料假”等对假期天数等的真实需求,这样制定政策、执行起来才会更有针对性,效果也会更好。另外,可以考虑进一步扩大“休假人员”的范围,如只要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在申请照料假时,配偶也能同时休假,以减轻家庭的压力。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丹丹认为,消除或减轻企业因执行护理假而造成的成本增加问题至关重要,相关部门可通过税收调节等方式,弥补企业额外增加的人力成本。同时,促进政策的落实还应该明确具体的责任监管部门,可以由工会或民政等部门负责监督各企事业单位的落实情况;一旦发现有企业违反相关法规,由劳动监察部门出面进行惩处。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在9月2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十四五”时期,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量将突破3亿,占比将超过20%,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左右,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占比将超过30%,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

面对养老环境的新变化,多地也于近期出台新政,从不同角度探索养老服务新方式。

上海支持在常住地养老

6月28日,上海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加强对养老产业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支持新市民在常住地就地养老。支持试点保险机构聚焦新产业、新业态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广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同时,扎实推进辖内养老理财等金融服务试点,规范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针对新市民家庭在储蓄存款、投资理财、保险计划等方面的结构变化和特色需求,提供具备稳健性、长期性、普惠性特点的养老金融产品。

福建试点“无陪护”病房

7月,福建省卫健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方案》,提出按照财政、医保、患者各负担一点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

“无陪护”并非无人陪护,而是由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护理员替代家属承担患者住院期间的生活照护,推动病区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有机结合,实现无家属陪护或陪而不护。

在护理员管理方面,“无陪护”服务护理员由试点医院统一聘用(或通过劳务派遣),并纳入医院统一管理。护理员需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且不得从事医疗护理相关技术性工作。

在服务价格方面,“无陪护”服务费用由医院统一收取,严禁护理员直接向患者及其家属收取费用。

安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从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运营主体、餐饮质量等方面对“老年助餐行动方案”予以细化落实,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发挥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在满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按照规定建立老年人入住管理制度,明确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

同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设运营养老机构,支持各类主体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引导国有资本布局养老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整合闲置资源开展养老服务。

(综合来源:新江苏客户端、中国江苏网、新华社、新京报、人民网、新华网、界面新闻、福建日报、合肥晚报等)

工人日报客户端【打工新鲜事儿】 第418期

责任编辑: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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