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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酒店违规入住未成年人 对其损失应予赔偿

来源:中工网
2022-09-30 10:41

编辑同志:

我与肖某均系未成年人,我们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后,相约入住一家酒店。不久,我们二人因言语不合发生口角、厮打,期间我被肖某打伤。

请问:我能否基于酒店在接待我们时,未询问我们的身份关系及各自父母的联系方式、酒店未尽安全保护义务为由,要求酒店赔偿损失?

读者:小丽

小丽读者:

你可以要求酒店赔偿一定损失。

一方面,酒店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结合本案,酒店在接待你们入住时,未询问其父母的联系方式及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未尽到对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的法定义务,即未能依法依规经营、规范入住程序、防控入住风险、促使你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没有引导你们自尊自爱、谨慎交友,对可能出现的损害,无论是因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还是由于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都意味着酒店存在过错。

另一方面,酒店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酒店因为存在过错而难辞其咎。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你所受伤害与肖某密切相关,肖某的监护人或者肖某也必须担责,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此外,鉴于你参与了口角、厮打,也应承担一定损失,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指出:“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劳动午报廖春梅法官信箱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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