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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之王”来不得儿戏
《工人日报》—中工网评论员 吴迪
//www.workercn.cn2018-01-30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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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文书作为“证据之王”,要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打击公证造假行为,让公证更加高效权威,才能更好地助力司法公正,助力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

  骗取公证的现象近来在一些地方屡屡出现——据1月28日《法制日报》报道,近日,北京市公证协会首度向社会公开发布骗取公证警示案例,不少当事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变换手段欺骗公证处、公证员,严重干扰了公证执业活动。其中包括提供虚假、编造的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也有人带假亲属妄图蒙混过关等。防假人、防假证、防骗取公证文书已成为全行业防不胜防的重大风险点。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处是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证明机构,执行国家公证职能。所以,公证文书常被很多人称为“证据之王”。公证是否公正,不仅影响涉案当事人权益和权利,影响后续的纠纷和诉讼的处理,还关乎行业公信力。

  近年来,公证在经济社会活动、民生领域和涉外民商事交往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有数据显示,全国公证机构年办证量近1400万件,公证文书发往18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公证业务量不断提升,说明经济社会的发展,百姓用法律预防和减少纠纷意识的增强。但随之而来的诸如业务量大增导致核验成本激增、人力物力不足,进而为严格公证埋下些许隐患等问题,也迫切需要解决。

  十分恶劣的是,有的当事人是为了骗钱、牟取不当的商业利益,有的是在婚姻、学历、房产等方面别有用心,一些人利用伪造证件和虚假材料办理公证的情况并非一时一地的个别情况。有的地方一位公证员一年没收假证件几十份,仅北京两年内已有近600名“魑魅魍魉”被公证人打回原形。

  不诚信公证、公证时做手脚,内因在于满足一己私利;外因一者在于造假成本太低,公证行业没有行政执法权,无法采取制裁措施;二者在于信息不畅通、核实成本高时间长,不同部门间的信息数据难以互联互通。

  公证行业的如此造假行为,不仅会使公证行业的公信力被折损、百姓对公证结果存疑,而且对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也是一种破坏。几年前,有人伪造某企业的资料骗取了公证书,随后参加世界银行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投标并中标,被“正牌”企业发现追责,致使项目停工,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和恶劣的国际影响。

  一些公证制度比较完备的国家对公证人和当事人都在法律范畴内规定了明确的惩戒措施。比如德国在《公证人法》中规定,公证人对当事人负无限赔偿责任;日本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甚至视情况将作为妨碍职务执行罪被追责。

  公证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主要来源于公证质量,这就要求相关部门严把关口,努力提升公证水平与服务质量。比如,与房产、民政、银行、招投标、教育等部门数据共享,破除信息壁垒,提高甄别效率;探索建立不诚信人黑名单制度,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阻;加强公证人队伍建设,在数量上补缺口,同时在质量上规范执业行为和能力。更重要的是完善相关法律,现行《公证法》中没有规定对不诚信公证如何处罚,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多处以罚款或拘留,不足以形成震慑。实践中,一些损失和情节严重程度难以明确,往往难以认定责任大小。此外,制订补偿救济机制也不可少。

  公证文书作为“证据之王”,要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打击公证造假行为,让公证更加高效权威,才能更好地助力司法公正,助力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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