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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宪法的这些规定,既保障公民信仰宗教的权利,也保障公民不信仰宗教的权利,符合国情、切合教情,为全面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提供了根本依据。
经过几十年的积极努力和探索实践,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宗教事务立法工作也在不断完善,成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宪法外,中国现有涉及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数十部,具体规范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11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60余部。2017年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着眼于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已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更加有效地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让宗教信仰成为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这是普遍性规律和特殊性规律的有机结合,普遍性体现在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特殊性表现在顺应并肯定了中国宗教多元包容的传统。中国宗教信仰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这一厚重的文化土壤之中。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五千年文明发展历程中多民族多宗教文化交流、融合的产物,倡导“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文明交流互鉴的大美境界,既强调个体信仰宗教的自由,同时也强调尊重他人的自由。在多数公民不信仰宗教,同时又有多种宗教并存的国家,有效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领域长期保持和谐稳定,这是中国的创举和成就。
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仅是历史的传承和发展,更是对中国现实实践的理论提炼和系统总结。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重要论断体现了时代特征和阶段性特征,由过去主要集中于经济层面拓展到社会发展层面,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党和国家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就宗教政策而言,在新时代这一新的历史起点上,创新推进宗教工作也是新时代的历史必然要求。宗教始终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中。处理宗教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来认识和看待宗教,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共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宗教信仰自由既是中国传统,更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不可缺少的基本政策。宗教必须与其所处的社会相适应,这是宗教存在与发展的普遍规律。目前中国正处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历史进程中,中国政府倡导宗教要与之相适应。这种相适应不是要求公民放弃宗教信仰,不是改变宗教的基本教义,而是要求宗教活动在法律范围内开展,与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相适应,这符合信教群众和各宗教的根本利益。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国家在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和通行做法,也是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当前,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比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更为丰富和深入。让中国了解世界,让世界了解中国,是时代的强音。介绍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及其实践,讲好中国宗教故事,对于推动各国民心相通、互信互助有着积极的作用。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文明交流互鉴完全可以成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维护世界和平的纽带。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中国社科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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