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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精神视角的产权观

来源:深圳特区报
2021-07-20 09:09

  原标题:企业家精神视角的产权观

  分工合作取决于个体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企业家才能,因此,为了使分工合作更为充分,就应该解除对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的限制。

  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那么应该怎么理解财产权?传统上,人们往往把财产权理解为“物”的占有、使用和支配等,而笔者认为财产权可以从“人”的角度理解,即把财产权视为有关人的行动的权利,这也是企业家精神视角的产权观,同时也是分工合作背景下的产权观。

  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的权利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因为个体如没有这种权利,他就无法在世界存活下去或使自己生活得更好,也就是说,无法使自己的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政府及政府制定的规则正是为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服务的。

  由于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的权利也会受其他个体或组织的干预甚至剥夺,因此,人们组成政府来使个体的这种权利免于被其他个体或组织剥夺,使个体能生存和追求自己的幸福。但是,政府并不是必然能够做到这一点。比如,政府垄断某些领域,限制个体在某些领域发挥其才能,这样就侵犯了个体的财产权。这是政府的行为要受约束、权力要受限制的原因。

  当个体充分发挥企业家才能时,社会的分工合作才有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家精神和分工合作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因此,那些有助于分工合作的规则,也构成了产权的规则。如货币制度就可以视为一项产权制度,当政府制造通货膨胀时,就是侵犯了个体的财产权。

  如前所述,在法律的意义上,“保护财产权”是一个“物”的概念,指的是个体的财物不被偷、被抢和被骗等,但在经济学意义上,“保护财产权”是一个和“效用”相关的概念。当个体能够选择手段实现自己的目标时,他的效用(幸福)才能增进。这意味着不能限制个体选择他认为合适的手段。我们也把个体选择手段实现自己的目标称为企业家才能的发挥。

  个体的幸福不仅与他自己多大程度上发挥企业家才能有关,也与他人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企业家才能有关,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个体为增进幸福而所能够选择的手段基本上是他人提供的,如其他个体不能发挥企业家才能,那么对他来说,他所能选择的手段就少了,他增进幸福的可能性就下降了。因此,限制其他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也就是侵犯了他的财产权。这意味着财产权具有相互性,其他人的财产权会影响他的财产权,这是市场经济下的产权观。可见,仇富或幸灾乐祸的人是愚蠢的,因为他们没有看到,当其他企业家不能发挥其才能时,他的利益也受损了。

  由于个体的幸福取决于分工合作所构成的社会,财产权概念也正是要在这个分工合作的背景下去理解,而不能孤立地从他的占有物这个角度去理解。假如由于某种原因,一个社会的分工合作程度下降了,这也就意味着其中每个个体的产权受侵犯。与分工合作相关的规则构成了个体行动的边界,也就是通常说的“产权边界”。

  如前所述,分工合作取决于个体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企业家才能,因此,为了使分工合作更为充分,就应该解除对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的限制。也只有首先解除对企业家才能的限制,使个体有机会“行动”,那些促进分工合作,增进个体幸福的规则才有可能在“行动”中产生。所以,消除对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的限制是首要的前提。

  当然,这并不是说个体的行动不应该受限制,而是说,限制个体行动的规则不应该是“人为”地制定出来的,而应该是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的产物。也即,只有当个体能够发挥企业家才能时,才会“自发”地产生有助于分工合作的规则,这些规则构成个体行动的规范,政府的立法只能是发现和确认自发产生的规则。

  所以,规则的来源比规则本身其实更重要。如个体不能发挥企业家才能,规则的正当来源就没有了,政府制定规则也变成盲目的了。这时,政府可能为特定的目的制定规则,而这样的规则很可能限制了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从而损害个体的产权。

  (朱海就,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王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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