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 推行尖峰电价 - 时政 -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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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 推行尖峰电价

来源:中工网
2021-07-30 07:22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分时电价信号。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目录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优化分时电价机制方面,通知要求,一是完善峰谷电价机制,包括科学划分峰谷时段和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其中,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上年或当年预计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等。

  二是建立尖峰电价机制。通知称,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推行尖峰电价机制。尖峰时段根据前两年当地电力系统最高负荷95%及以上用电负荷出现的时段合理确定,并考虑当年电力供需情况、天气变化等因素灵活调整;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等。

  三是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通知提出,鼓励北方地区研究制定季节性电采暖电价政策,通过适当拉长低谷时段、降低谷段电价等方式,推动进一步降低清洁取暖用电成本,有效保障居民冬季清洁取暖需求等。

  强化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方面,通知要求,需明确分时电价机制的执行范围,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以及完善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

  通知称,各地要加快将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扩大到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对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研究制定平均电价(执行分时电价用户的平均用电价格),由用户自行选择执行;不得自行暂停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或缩小执行范围,严禁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等。

  通知强调,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具体措施,有关落实情况于2021年12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截图

责任编辑: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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