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取消社会抚养费,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 - 就业 - 中工网

中工娱乐

国家卫健委:取消社会抚养费,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1-07-31 07:05

  原标题:

  国家卫健委:取消社会抚养费,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姬薇)7月2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通知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通知要求,及时提请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修订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对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普惠托育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通知规定,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遵循法制统一原则,注重与上位法的协调,做好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后奖励扶助和制约处罚措施的衔接。

  通知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规范家庭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完善托育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实施从业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推介一批典型经验,培育托育服务民族品牌。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鼓励各地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等制度。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动态调整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

  通知指出,将特殊家庭老年人作为重点群体,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发放护理补贴。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责任编辑:刘英杰

媒体矩阵


  • 中工网客户端

  • 中工网微信号

  • 中工网微博号

  • 中工网抖音号

中工网客户端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

马上体验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4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