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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娟:从被“吊打”到全国优秀公诉人

来源:检察日报
2021-07-06 09:46

  原标题:刘娟:从被“吊打”到全国优秀公诉人

  “一路走来,我仍然怀揣着最初的梦想,我深深明白肩上担负的责任……”日前,在山东省济宁市政法系统先进事迹报告会上,济宁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刘娟的报告让很多人感动。

  从检17年来,刘娟怀揣守护公平正义的梦想,在三尺公诉席上诉说着自己的一腔检察情,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山东省优秀检察官”、山东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荣誉。

刘娟(右一)在法庭上

  从“小白”到大咖

  “我们有大量的证据能够证明,集资款项中有大量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支付了高额佣金……由此,可以认定耿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020年9月28日,在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的庭审现场,针对律师的观点,刘娟进行了有理有据的答辩。

  在未投产运营的情况下,该公司以高额佣金募集融资团队,向公众募集资金。集资参与人2600余人,被骗金额达1.6亿余元,群众情绪激动,多次赴省上访。

  顶着压力,刘娟夜以继日地审查卷宗,弄清楚每一笔资金的流向。她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人员深入调取证据。办案期间,她还要做好来访群众接待工作,安抚群众情绪,适时释法说理。

  思维敏捷、条理清晰,这是同事对刘娟的评价。可很多人不知道,曾经,刘娟是名副其实的业务“小白”,第一次独立承办重要案件是在2008年夏天。从讯问、举证到法庭辩论,她一直不在状态,被辩护律师“吊打”。在庭审现场,她强忍着才没让眼泪流下来。

  刘娟开始努力自我提升,在研究案件时,她将同事的发言记下来,学习论证思路;在办理案件时,她对各类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参照对比……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她实现了从“全市优秀公诉人”到“全国优秀公诉人”的三级跳。

  形成监检衔接“济宁模式”

  2018年,周某受贿案是济宁市监察委移送给济宁市检察院的第一起案件,领导将重任交给刘娟。“职务犯罪办理工作遇到了监检衔接的现实问题,对于如何提前介入,如何实现留置措施和逮捕强制措施的无缝衔接等问题,当时确实没有规定可循。”刘娟介绍,在全面掌握有关工作精神的基础上,她提出由济宁市监察委出具邀请函的方式,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该意见最终被采纳。

  在介入该案后,刘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该案在移送审查起诉的当天,济宁市检察院对周某作出逮捕决定,实现了留置措施和逮捕强制措施的无缝衔接。

  值得一提的是,她的意见最终促成了《济宁市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暂行办法》的出台,形成了办理职务犯罪监检衔接的“济宁模式”。令刘娟自豪的是,这个工作机制与事后顶层设计规定的监检衔接制度精神高度一致。

  用个案引领社会进步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我从事检察工作的初心。”刘娟认为,作为一名检察官,通过个案来引领社会进步,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就是在用实际行动守护公平正义。

  2017年,刘娟承办了谭某走私武器、弹药案。为掌握相关知识,她从涉案制式枪支、弹药的设计背景、制作工艺等到我国枪弹识别检验方法,一点点学,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攻克,笔记本上写满了摘记,画满了结构图,贴满了各式各样的文献复印件与便签贴。

  为确认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她花了整整两周时间仔细查看涉案监控;对被告人的微信记录逐条查看,确认被告人对邮寄物品的主观明知。

  刘娟回忆说,因该案涉及的枪支、弹药散件均系国外制式枪支、弹药,对于鉴定标准、司法解释理解问题均产生了较大分歧,且没有先例可循。在大多数意见倾向保守处理时,她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枪支、弹药具有较大的杀伤力和破坏力,一旦扩散,会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隐患,特别是当时通过网络走私枪支的行为日益猖獗,此案的问题解决不好,会为之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带来连锁反应。”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娟的观点。(郭树合 王海容)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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