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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购房资格却能全款买房?

成都高新法院:“擦边球”打不得

来源:中工网
2021-07-30 08:01

  无成都高新南区购房资格的李先生和赵女士夫妻俩,从开发商处全款买房并入住两年多,却拿不到房产证。购房者、开发商双方皆叫屈。法院怎么判?

  7月23日,成都高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邀请来自各行各业的50余名群众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无购房资格却从开发商处买到房

  2018年2月,李先生和赵女士在成都高新南区花了近300万元全款购置一套面积为96.73平方米的商品房,2019年6月收房后入住两年多。开发商五证齐全,其他邻居早已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但李先生和赵女士却迟迟无法取证。

  原来,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前,成都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3日发布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李先生、赵女士均没有购房资格,且开发商未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对其是否具有购房资格进行提醒和审核。直到庭审当天,李先生、赵女士仍未取得高新南区购房资格,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登记备案,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二人无法落户、小孩上学困难等一系列“连锁”反应。

  李先生、赵女士将开发商起诉至成都高新法院,请求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退还全部购房款及维修基金,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发商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反诉,请求判决李先生、赵女士支付违约金80万元,并按照每月8000元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院:双方“心存侥幸”均有过错

  经审理,成都高新法院认为,李先生、赵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表达,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然而,李先生、赵女士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不具备在成都高新南区购房的资格,虽双方履行了支付房款和交付房屋等部分合同义务,但因政策限制,开发商无法为李先生及赵女士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应当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由于开发商也同意解除合同,故对李先生、赵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均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具有过错,故应各自承担相应损失,在合同解除后,李先生、赵女士应当向开发商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参考同地段租金标准按照6500元/月从收房之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退还之日止);开发商应当向李先生、赵女士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从交付房款之日起计算至房款全部返还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

  (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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