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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外兼职,公司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中工网
2021-07-29 15:24

  员工在公司外兼职

  公司能否以此为由

  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事实

  2009年7月6日至2020年2月17日邓某在某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是饲养班长。

  从2017年1月1日起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2018年12月29日,某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某集团廉政管理制度》《员工奖惩制度》《员工手册》等,并于2019年组织包括邓某在内的员工进行学习。

  2020年1月2日,某公司纪检工作人员与邓某谈话,邓某回答2019年5月份,公司将卸货工作外包给刘某,刘某做了一段时间不做了,委托邓某帮忙卸货,邓某一般利用休息时间卸货,约定费用是0.5元/吨,但没收到过款项。邓某承认其行为不符合公司的规定。

  2019年11月底,邓某的父亲买了车子给某公司送货,邓某在上班期间有将车子开去称重的行为。庭审查明,开车称重行为每次需花费几分钟时间。

  2020年2月12日,某公司向某公司工会发函,告知解除邓某劳动关系的理由,工会于2020年2月13日复函同意解除邓某的劳动关系。

  2020年7月10日,某公司向邓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邓某违反《某集团廉政管理制度》第4.2条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规定,通知自2020年2月15日起,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要求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十五内迁出人事档案等。邓某离职后,某公司未向邓某支付任何费用。

  某公司与邓某解除劳动关系前,邓某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5853.06元。邓某在某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为10年零7个月。邓某2018年休带薪年休假5天,2019年、2020年未休带薪年休假。

  邓某向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45108.48元,未休年休假劳动报酬30810.92元。

  2020年8月28日仲裁委洪劳人仲案(2020)7号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邓某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28767.3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152.88元,共计130920.2元,并于裁决书生效之次日,一次性支付。

  另查明,《某集团廉政管理制度》第4.2条规定,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处分第一款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一级警告或者二级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三项:违反规定兼任下属部门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的。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首先,劳动合同的终止系指劳动合同关系的效力因法律规定的非基于当事人意志的客观原因而消灭;而劳动合同的解除则指劳动合同关系的效力基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而消灭。

  本案中,某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中虽同时使用了终止和解除的表述,但其实际上表达了因上诉人邓某违反公司规定而欲与邓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法律关系为劳动合同解除关系并无不当。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定,某公司的《某集团廉政管理制度》应经某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且应将该制度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某公司提供的《某(集团)有限公司现牧审字【2018】001号文件》和2019年3月28日培训签到簿、某公司与邓某的纪检谈话记录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某集团廉政管理制度》是经某公司职工代表讨论通过且告知了劳动者邓某,故案涉《某集团廉政管理制度》合法有效。

  第三,依据《某集团廉政管理制度》第4.2条: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一级警告或者二级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3)违反规定兼任下属部门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报酬的。(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经营与集团有关的业务,自己经营或者与他人经营和集团同类业务的。”的规定,某公司给予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须员工行为构成情节严重。

  本案中,虽邓某存在利用上班时间干私活、邓某父亲经营的车辆为某公司送货违规情形,但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应由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但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以员工违反内部制度违规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须证明用人单位内部具有合法有效的禁止违规兼职的规章制度,且员工的违规兼职达到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判决结果

  某公司支付邓某经济赔偿金128767.32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川工会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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