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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公司可以要求违约金吗?

来源:中工网
2021-07-29 10:2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

  常常也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这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如果劳动者在离职后

  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

  会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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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看今天的案例怎么说

  案件事实

  郑某于2016年3月4日入职四川某科技公司,双方于2019年12月初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签订期限为2018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2日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郑某的工作岗位为技术员。

  另查明,2016年6月3日郑某(乙方)与被告四川某科技公司(甲方)签订《员工商业以及技术秘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以下简称“《竞业限制协议》”)就保密内容、保密范围、保密义务、保密期限及乙方利益、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等进行了约定。

  其中第一条第1项约定了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

  第二条第4项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贰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或相同经营性质的公司或单位。”

  第三条约定“乙方利益:乙方若遵守本保密协议并保证在约定期内不违反,甲方将给予乙方遵守本协议的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费,补偿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乙方竞业限制补偿费和保密费共计每月150元,发放方法为每月工资内单独发出,发放时效为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到离职后的12个月。工作时间不到6个月的按照6个月补偿。”

  第四条第1项约定“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整且不得再违反”。

  另查明,2018年6月3日被告四川某科技公司(甲方)与郑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第三十九条约定“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泄露本章节所约定的及与甲方签订专项合同所约定的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或者使他人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从事同类业务,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约定“根据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该《竞业禁止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视为本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

  另查明,郑某在被告四川某科技公司离职前,2019年1月至10月的总收入共计57557元。

  庭审中,原告自认从被告处离职后进入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其从事的行业涉及喷码设备销售,郑某所在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岗位调整通知》证明郑某已经从销售岗位转任办公室内勤职务。

  庭审中,原告自认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被告称原告离职后就进入了与被告公司同行业的公司工作,故未向其发放过竞业限制补偿费。

  又查明,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四川某科技公司的劳动仲裁申请,四川某科技公司请求裁决郑某向其支付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0元。2020年7月1日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金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1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0元。

  郑某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四川某科技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就上述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和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员工商业以及技术秘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中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郑某在从四川某科技公司离职的当月就已经违反了上述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到与四川某科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相同经营性质的单位从事销售工作,按照约定,郑某应当向四川某科技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其次,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由四川某科技公司每月向郑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和保密费共计150元,若郑某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则应支付违约金50000元,结合原告在被告公司的收入以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金额约定过低的情况,法院酌情调整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为30000元,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0000元。

  判决结果

  郑某向四川某科技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0000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四川工会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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