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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月315”律师答疑活动第六期来了

消费遇麻烦 四川省消委顾问律师教你来维权

来源:中工网
2021-07-24 08:52

  7月5日至9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简称四川省消委)开展了“月月315”律师答疑活动第六期,期间收到许多网友提问,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梁剑,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谢文强为消费者答疑解惑。现汇总整理了部分典型问题。

  问题一:直播间买了一块翡翠,经检测是假的,商家质疑检测结果拒不承认。找平台要说法,平台说钱已经转给商家,只能找商家协商解决。这种情况怎么解决?

  梁剑律师解答: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因此,首先应明确,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翡翠商品时,商家对该商品如何描述、是否明确告知该翡翠系仿制品,如果没有明确告知,那消费者有理由合理信任该商品系翡翠真品。

  根据《电子商务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如果消费者发现从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系假冒或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平台应积极协助,如果平台不履行协助义务,或有证据证明电商平台明知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二:在家具展销会买的家具与展示样品严重不符,颜色、大小都不一样。但展销会已经结束,家具厂家又是外地的,电话沟通一直拖延不处理。还能如何解决?

  梁剑律师解答:商家提供的家具与订立合同时作为参照的样品存在严重差异,应当认为商家存在违约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之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商家要求赔偿,如果展销会已经结束,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

  问题三:餐厅开业活动海报标明“前两天5折,后三天6.8折”,第5天去消费结账时发现仅菜品6.8折,且未在5折基础上打折,是否构成价格欺诈?

  梁剑律师解答:需要明确海报是否载明“仅限于某某类菜品”“酒水除外”或“特价菜不参与打折”等内容。

  如果载明了上述内容,应当认为合同对参与打折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消费者只能要求在合同界定范围内享受折扣。如果没有载明上述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应当认为餐厅内提供的所有菜品、酒水等均属于打折范围,消费者有权要求餐厅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打折。

  关于“后3天未在5折基础上再打6.8折是否构成价格欺诈”的问题,对合同内容应当按照一般社会认知进行理解。按照通常认知,“后3天6.8折”显然指在原价基础上打折,而非在前期打折基础上再进行折上折,因此不构成价格欺诈。

  问题四:之前报了舞蹈班,由于疫情封闭没去上课,现在想退未上课学费被告知已经过期不能退,合理吗?

  谢文强律师解答:疫情原因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双方都可解除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对于未发生的服务商家应该等价退还消费者,否则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依法维权。

  问题五:今年5月到成都旅游,花费6100元买了一双男士拖鞋,但刚穿一个月鞋面就起泡,根本没法穿。鞋子寄回给商家,商家却称不是质量问题不予退换。应该怎么办?

  谢文强律师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者购买的拖鞋在短时间内出现鞋面起泡状况,需要确认起泡原因。若非消费者原因造成,需要商家就产品质量提供相关证据,否则消费者可要求商家对拖鞋进行更换、修理或者退货。如商家不予理会,消费者可以向商家所在地消委组织或拨打12315进行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权。(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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