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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掩饰资金来源和性质,找人代为保管毒资

安徽首例“自洗钱”犯罪案宣判

来源:检察日报
2021-07-19 10:38

   原标题:为掩饰资金来源和性质,找人代为保管毒资(引题)

  安徽首例“自洗钱”犯罪案宣判(主题) 

  检察日报讯(记者吴贻伙)7月13日,由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费某、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洗钱一案(本报今年7月8日四版曾作报道),经蜀山区法院公开审理后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费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程某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据悉,这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起诉并获判决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据蜀山区检察院指控,今年4月,被告人费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由费某用一条金项链典当获取6500元贩毒本金。今年4月12日至5月24日期间,经费某联系向两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11次,总计重约6克。

  被告人费某在伙同王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过程中,均是通过微信收取毒资。费某为掩饰资金来源及性质,就要求被告人程某某帮其代为保管毒资,并采取“小额多笔”的方式转回。自今年5月8日开始,费某先后4次在收取毒资后,随即通过微信转给程某某共计6800元,并删除相关收款、转账记录。程某某在明知费某所转的资金系贩毒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接收和代为保管,并按费某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又分成多笔转回给费某。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应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追究费某的刑事责任,且费某系累犯,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应以洗钱罪追究程某某的刑事责任。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费某、程某某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两名被告人亦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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