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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形象照不满意可否要求退款赔偿?

法院:摄影公司已按约履行,无须退赔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07-15 09:07

  原标题:拍摄形象照不满意可否要求退款赔偿?(主题)

  法院:摄影公司已按约履行,无须退赔(副题)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林  姗)货物卖出后,如果买家觉得货物质量不达标准,可以向店家要求退款,但拍摄个人形象照片后不满意,是否也可以要求退款呢?客户因摄影公司拍摄形象照后不甚满意,将摄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赔礼道歉。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的一天,原告叶某某来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某商场的一家摄影公司拍摄个人形象照,在看完工作人员展示的样照后选定了6张758元的拍摄套餐,拍完后叶某某又多选了4张照片进行精修,每张100元,合计共支付相关费用1158元。

  三天后,叶某某收到摄影公司寄来的照片后表示不满意,与该公司多次要求重新拍照遭拒,叶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拍照费用,赔偿误工费,赔礼道歉并在商场各出入口张贴道歉声明。

  法庭上,原告叶某某诉称,当时拍完后没有太注意拍摄效果,只注意脸部的表情,收到照片才发现妆发做得不好,很多姿势没有摆好,西装也有很多地方有褶皱,这说明化妆师、摄影师、修图师都不够专业,未达到给消费者所看样片的效果,无异于诈骗行为。

  被告摄影公司辩称,样片是标准产品图册,每个人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由摄影师进行相关调整,公司依据协议约定提供了妆容发型设计、现场拍摄、后期修图等服务,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要求退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若不满意,可进行二次修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摄影公司已经向原告提供拍摄、选片、修图等合同约定的基本服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提供上述服务时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而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司退还全部拍摄费用、赔偿误工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本案系合同之诉,而非侵权之诉,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司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承办法官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叶某某是否有权要求摄影公司退还全部拍摄费用并赔偿损失。首先,双方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对于拍摄需达到何种效果并无明确约定。虽然双方确认是按照样片拍摄,但是,按照一般生活常理,虽然照相馆有拍摄样片,但仅仅是对拍摄的妆发、服装造型提供参考样板,因各个被拍摄对象长相、身材等外形因素存在差异,不同摄影师的拍摄手法存在差异,导致不同被拍摄对象的摄影成片不可避免与拍摄样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其次,叶某某最初购买的是6张758元的拍摄套餐,拍完选片时又加选了4张并另支付了400元的费用,可见叶某某对摄影公司拍摄的照片原图在选片时是认可的。再次,叶某某陈述在修图过程中其要求修哪里修图师才修,可见摄影公司已根据叶某某的要求提供修图服务。因此,对原告的主张无法支持。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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