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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身亡谁之过

来源:检察日报
2021-07-14 14:46

  原标题:触电身亡谁之过 

  近日,在浙江省长兴县检察院检察官的见证下,胡某家属与该县供电公司、永绿林业发展中心签署了调解协议,一起困扰胡某家属三个多月的民事案件终于案结事了。

  今年3月8日,胡某等人在永绿林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带领下,到该县水口乡某村林场选购树苗。其间,胡某拿着一根10米高的鱼竿丈量树苗高度时,鱼竿不慎碰触到树林上空架设的高压电线,触电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水口乡政府和信访部门多次组织协调会,协调胡某家属与供电公司、永绿林业发展中心之间的赔偿事宜。由于双方对事故责任分配存在较大异议,未能协商成功,胡某家属情绪激动。

  长兴县检察院检察官在走访乡镇的过程中了解到该案。通过调研,得知胡某经济条件较差,家庭生活困难,妻子丧失劳动能力,儿子身患疾病,父母年事已高且文化水平低,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

  3月26日,胡某家属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向检察院申请对该案支持起诉,要求供电公司、永绿林业发展中心对事故承担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救护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40余万元。

  长兴县检察院受理申请后,通过与当事人接触,发现双方对案件事实存在较大的争议。为此,检察官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多次与水口派出所、水口乡农办、水口村村委会、永绿林业发展中心、供电公司等部门进行对接,调取了胡某触电身亡一案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照片、土地承包协议书,询问了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

  经过调查,该院查明,胡某使用导电材质的鱼竿丈量树木高度不慎碰触到高压线是导致死亡的原因,案发地点在永绿林业发展中心承包的林地,林地上方高压线由供电公司架设并管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架设者,对案涉事故现场高压线路负有管理和保障安全运行的义务。事发林场由永绿林业发展中心承包,且工作人员明知林场上方架设高压电线,对胡某没有尽到提示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胡某家属要求供电公司、永绿林业发展中心对事故承担责任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经过分析研判,该院认为,胡某家属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最终目的是拿到赔偿款,若该案能在检察阶段促成和解并赔偿到位,既能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能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在双方当事人存在和解意愿的前提下,为更好地明确责任分配,6月11日,长兴县检察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听证会。通过分析对比国内、省内、市内大量案例并结合该案情况,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自愿达成和解,由胡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供电公司和永绿林业发展中心承担次要责任。经过调处,两家公司愿意共同赔偿胡某家属58万元,并签署了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完毕。

  同时,该院以该案为切入点,主动作为,积极排查电力部门对横贯树林的高架线砍伐修剪不及时、对架设高压线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不明显的情况,及时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消除安全隐患,不断推动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的完善,延伸办案效果,维护公共安全。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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