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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竞业限制 可否月付一千

来源:中工网
2021-07-11 07:53

  为了制约核心职工辞职后“带秘跳槽”,高科技企业老板决定设立竞业限制制度,但在设计支付补偿金时,老板提出,国家既然没有具体规定,那就按每月一千元支付。

  这样的约定合理吗,有效吗?带着疑问,从事软件设计的张颖先生日前来到本报咨询。张颖说,三年前,他通过招聘,进入这家高科技企业,从事软件设计,每月收入在2.5万元左右。今年以来,由于老板担心核心员工跳槽后,带走企业的商业秘密,便要求人事部门设计竞业限制合同。在设计竞业限制合同每月支付的补偿金时,老板问,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得到否定的答复后,老板就说,既然没有规定,那就按每月一千元支付。

  张颖说,对核心职工跳槽予以制约,他是能够理解的,毕竟企业投入大量的精力物力人力,原创设计不容易,让跳槽职工带走,确实是企业的重大损失。但核心职工也要吃饭生活,如果用人单位对其实施竞业限制,一个月只支付一千元补偿,参考现在的物价,让职工如何生活?

  对于张颖提出的问题,本报邀请的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交通大学特聘专家徐仁华认为,竞业限制这一做法,目前是受到劳动法律法规保护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就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而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对受竞业限制的人员给予经济补偿,满足他们的生活之需。这个补偿金如何支付?目前来说,有两种情形需要注意。其一,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最好事先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根据相关规定,法律部门可以按照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且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其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要偏低。虽然国家法律没有对最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做出明确规定,有些用人单位就认为越低越好,但偏低的补偿金既容易造成职工违约,也导致企业约定违约金不能太高,这样,企业设立竞业限制的目的就不能显现,而且,如此做法也不尽合理。因此,我们主张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至少不能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据《劳动报》报道 文/赵竺安 摄/贡俊祺)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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