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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追讨欠薪,哪些事不能做?

来源:中工网
2021-07-06 07:40

  企业经营难免会遇到资金紧缺的时候。在资金紧张时,如果用人单位积极说明原因并作出合理承诺,即使其推迟发放工资也会得到劳动者的支持。可是,有些用人单位或个人言而无信,到了承诺的时间仍不兑现工资,进而引发矛盾和冲突。以下5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即因欠薪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但其在追讨欠薪过程中做了一些不该做的事,不仅拖延了获取欠薪的时间,还因侵权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其结果表明:讨薪固然重要,行为必须合法。

  案例1 破坏生产经营

  2021年初,小陈到一家玩具厂打工。当时,双方讲明月工资4000元,试用期半年。工作5个月后,小陈觉得车间内环境恶劣,就找老板提出辞职。老板当即拒绝说:“试用期间,你给厂里造成大量原材料损失。我要扣你两个月的工资,才能得到一些弥补。”

  小陈不同意老板的说法,但又想离开。于是,他就三番五次找老板讨要工钱,但每次都无功而返。

  事后,小陈越想越窝火。一天深夜,他跑到原来的工作车间,用铁棍砸坏了生产线上20台包缝机,造成直接损失10万余元。最终,小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玩具厂全部损失。

  说法

  小陈出于报复目的,破坏正在使用的机器设备且损失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本法还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由此来看,小陈向玩具厂提出辞职是他的法定权利,其获得劳动报酬也是法律赋予的、每个劳动者都拥有的权利。

  在玩具厂违法克扣工资的情况下,小陈完全可以收集与欠薪有关的证据,然后到当地人社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小陈的教训提醒劳动者在讨要欠薪过程中务必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遇事务必要冷静切不可莽撞行事。

  案例2 非法拘禁

  马某长期在曹某经营的洗煤厂打工。到2019年底曹某拖欠马某工资6万余元未结,便出具欠款凭条一份,写明半年内本息一并结清。过了还款期后,曹某并没有兑现承诺。马某几次催讨无果后,便带几个朋友将曹某绑架到一处车库,殴打并逼其通知家人将欠款送来。第二天,马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马某等10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说法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总会有一些企业因资金紧张出现欠薪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凡正当的债权和债务人的人身权利均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应力求在法律构架内解决问题。如果在追讨欠薪时意气用事,采取非法手段作出过激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马某等人的行为及结果,正如马某本人所说:其十分后悔,并从内心深处感觉到教训深刻、得不偿失!

  案例3 敲诈勒索

  薛某等农民工多次找到包工头张某,要求其支付拖欠半年的工钱12万元,可张某一直未予支付。一气之下,薛某等人想到了小广告上刊登的“讨债公司”,并联系到“职业讨债人”李某。

  双方谈妥雇佣费用后,李某很快就找到张某并逼其签署一张20万元的借款协议。张某报警后,李某的如意算盘没打成,还落了个锒铛入狱的下场。最近,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

  说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按照《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目前,社会上的一些所谓“职业讨债人”“讨债公司”等均是违法的存在。当事人如果遇到类似经济纠纷,一定要保持理性,自觉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去寻求“职业讨债人”的帮助、采取不正当手段讨要债务。否则,很容易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到头来自己也可能人财两空,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4 故意伤害

  农民工贾某到曹某家讨要工程款,两人因为语言不和发生了肢体冲突。混乱中,曹某倒地头部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事后,贾某赔偿曹某医疗费等共计8万元。

  近日,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说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欠薪纠纷发生后,劳动者务必要冷静,要通过合法途径合理渠道来解决。比如,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先予执行等方式解决争议。目前,随着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受理“门槛”的降低,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的成本越来越低,解决期限也明显缩短,完全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本案中,贾某冲动行事,其后果是既拖延了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又使自己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案例5 盗窃

  于某、滕某在某公司打工期间,因公司拖欠其数月工资,二人在多次追讨未果的情况下决定“自己的事自己解决”。一天,他们利用自己担任仓库保管的便利,盗窃了公司平板电视及一些床上用品,然后低价销售给他人。

  案发后,经物价评估机构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6万元。法院根据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管制1年,并处罚金。

  说法

  现实中,有些人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费时费力费钱,不如“自己解决”来得快。殊不知,“自己解决”时一着不慎就会触犯法律,若触犯刑法还将身陷囹圄。

  事实上,法律已经赋予农民工多种维权途径,比如调解、仲裁、起诉、申请支付令和先予执行、申办强制执行公证、优先受偿、代位追偿等。然而,于某、滕某对这些合法有效的措施弃之不用,一切按照自己的想法来,由着自己的性子办,其结果业已显现。因此,农民工在追讨欠薪这一事情上,切不可因为自己“有理”就为所欲为。

  (据《劳动午报》报道 张兆利 律师)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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