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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引发“人伤人” 宠主分别担责

来源:云南日报
2021-06-29 08:29

  原标题:“狗咬狗”引发“人伤人” 宠主分别担责

  案情

  彭某饲养了一只吉娃娃宠物犬,张某饲养了一只柯基宠物犬。2020年10月13日,彭某母亲带着吉娃娃犬在小区内散步时,遇到了张某的柯基犬,两只均未拴牵引绳的狗发生厮咬,吉娃娃犬被柯基犬咬伤。

  得知爱犬受伤,彭某赶到并与张某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彭某受伤。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分别对双方做了笔录。彭某的吉娃娃犬被诊断为右侧颈部咬伤,当日在宠物医院进行了清创缝合手术治疗。彭某也因受伤到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566.45元。

  4天后,彭某母亲带吉娃娃犬散步时再次遇到柯基犬,两只狗再次发生厮咬。虽然柯基戴着防咬口罩,但吉娃娃犬左侧腹部仍被咬伤。清创缝合后,吉娃娃犬持续治疗多日,彭某支付医疗费1600元。

  为此,彭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被打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651.61元,以及吉娃娃犬被咬伤的检查治疗费16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张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管理好各自饲养的动物,两只狗在小区相遇后发生厮咬,导致彭某的吉娃娃犬被咬伤,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彭某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依法对两起纠纷作出判决:判决张某赔偿彭某因其宠物犬被咬伤的医疗费1120元,其余部分由彭某自行承担;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张某赔偿彭某经济损失1566.45元。两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2021年5月1日起,《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如违反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闵以荣)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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