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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成年好吃懒做 父母可以停止供养

来源:中工网
2021-06-25 13:27

读者张某、付某近日向本报反映,其儿子大学毕业后5年来,因对工作挑三拣四且不肯吃苦,一直没有找到自认为合适的工作。如此一来,其儿子便天天无忧无虑地躺在家里,对前程没有任何向往和期待,对现在的生活状况似乎又很满足。更让他们不满的是,其儿子有时还逼他们买好吃好喝、好穿好用的东西,此外,还会索要数额较大的零花钱。

他们想知道:能否将其儿子拒之门外?

法律分析

读者张某、付某有权将其儿子拒之门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即父母应当履行抚养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对成年的、能够独立生活的子女则无需承担抚养义务。

就什么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即以18周岁为限。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上述规定,读者张某、付某的儿子大学毕业已经5年,且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其不能自食其力完全是因为自己不求上进、不思进取造成的,不属于应当由父母抚养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如果其儿子在此时得不到父母提供的饮食、费用,反而有利于他成长成才。

(据《劳动午报》报道 颜东岳 法律)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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