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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牢记6件事 职业生涯少烦忧

来源:中工网
2021-06-25 10:57

  随着2021年大学生毕业季的到来,又有一大批年轻人步入职场。结合小唐、小刘、小张等人的经历,本文提示刚刚走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在求职时务必做好6件事,以使自己的职业生涯走得更加平稳顺利。

  提示1 看清职介机构

  “出国务工年薪不低于20万元!”看到这样的招聘宣传,小唐未加思索即与招工单位取得联系,表示自己愿意出国打工。对方则满口承诺没问题,但要求他预交报名费2万元。

  小唐缴纳报名费后,便在家里静候单位的出国通知。可是,他却意外得知该职介机构负责人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提起公诉。

  点评

  从多年的招聘效果看,建议求职者应尽量到当地政府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求职,免费获取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求职者如果到民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求职,应当做到“四看”:一看有无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有关制度;二看有无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办公场地;三看有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证照;四看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省级物价、人社部门的规定。如果发现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以招工为名,骗取自已的报名费和其他费用,应立即向人社部门举报。

  提示2 签订用工合同

  董某在做小区保安工作时,因意外滑倒导致右股骨骨折。伤愈后,他要求所在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用被拒绝。

  董某聘请的律师也未查阅到他的用工合同及其他资料,最终依据搜集到的工友证言等证据,才为董某申请工伤认定并确认为工伤。此后,其医疗费等费用得以赔付。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注意三个问题:首先,要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这样既有利于合同履行,又便于争议的解决。其次,劳动合同基本要素要齐全,做到主体、内容、形式、程序都合法,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等必备内容缺一不可。其三,劳动合同中的用语应当准确、完整、规范,杜绝缩写、替代或者含糊的词、句出现,以免引发不必要的误解或曲解。

  提示3 缴纳各项社保

  小刘通过网上招聘进入一家私企工作。在办理入职手续时,企业主管要求他签署一份保证书,声明自愿放弃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签完保证书后,小刘感觉一头雾水,不知道自己的权益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

  点评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获得帮助和补偿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获得经济补偿。因此,小刘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后1个月内,企业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提示4 明确试用期限

  小张与一家工程咨询公司签订有期限自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2020年3月小张离职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咨询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近日,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明显超过法定标准,遂判决公司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小张补足超过法定试用期限的4个月的工资。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本质是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个“考察期”,以便双方决定是否建立长久的劳动关系。根据上述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本案中,公司除应向小张补发工资外,小张还有权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

  提示5 保存证据资料

  小吴等人在一家机械公司做钳工,入职时双方仅口头约定了月工资数额等事项。第二年起,老板开始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工资。2021年3月,小吴等人辞职后,数次通过微信向老板索要欠薪始终未果。无奈,他们只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交不出任何证据。

  点评

  遇到用人单位无故欠薪或克扣工资等纠纷时,证据资料的作用举足轻重。

  在工作过程中,职场新人应留意收集下列证据:书面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岗位证”“胸卡”等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罚款单、押金条、书面处分类材料;共同工作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薪资欠条或证明;录音、录像、微信、短信、“110”报警记录,“120”出现场抢救记录;在政府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或笔录;标有用人单位名称的“工作服”“工作帽”等。有了这些证据,就可以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提示6 依法理性维权

  姚某因为讨要欠薪来到公司老板李某家中,两人因为语言不和发生了肢体冲突。混乱中,李某倒地头部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事后,姚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8万多元。本案法院经审理,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点评

  现实中,有的劳动者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费时费力,不如“自己解决”来得干脆。殊不知,一旦触犯法律尤其是刑法,就可能一失足成千古恨。

  现行法律已经赋予劳动者多种维权途径。当劳动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要及时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劳动者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权必须遵守这个时效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其办案期限为两个月。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服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据《劳动午报》报道 张兆利 律师)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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