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过路时进退不定 司机未礼让致碰撞应受处罚 - 权益 -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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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过路时进退不定 司机未礼让致碰撞应受处罚

来源:中工网
2021-06-24 11:24

  读者凌婷近日向本报反映说,她开车上班经过一处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路口时,已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王某欲行欲止、进退不定。双方僵持五六秒钟后,她决定开车前行,王某此时也突然前行,双方最终发生轻微碰撞。为此,交警部门以她没有避让为由,对她处以罚款和扣分。

  她想知道:该处罚对吗?

  法律分析

  交警部门的处罚是正确的。

  一方面,凌婷侵犯了行人王某的优先通行权。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鉴于人行横道是专供行人的横过通道,是为行人设置的保护线,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迫使行人收住脚步。

  另一方面,王某在人行横道上欲行欲止、进退不定也属“正在通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就其中的“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来考量,尤其在行人由于外部原因,难于自由做出行为之时。结合本案,已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王某,见你驾车而来后欲行欲止、进退不定,本能反应是为了确认凌婷是否停车或者从何处经过。僵持五六秒后,凌婷认为王某让行而继续行车,王某同样也是认为凌婷让行、具备安全才继续前行。因此,王某整个过程中的目的都是为了安全前行,符合“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特征或构成要件。

  再一方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你的处罚并无不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5条、第66条分别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与记分同时执行。

  (据《劳动午报》报道 颜东岳 法官)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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