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合同期满不续签,是否也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会-中工网
首页学习时政看点工事全总工会评论权益视频财经企业就业民生国际军事理论汽车健康人物书画摄影旅行文化公益教育娱乐体育

中工工会

职工之声

全总领导

王东明 全国总工会主席

陈 刚 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机关党委书记

张少琴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翁杰明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晓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谭天星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江广平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王少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李晓钟 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马吉孝 青海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房建孟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全国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魏地春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马   璐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兼)候选人

郭明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巨晓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高凤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茂华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组织部部长

许山松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邹 震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短期合同期满不续签,是否也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9-08-23 10:27:09 来源:中工网——《安徽工人日报》

  上个月,我公司接到了一宗很大的加工订单,为保证按期完成订单任务,公司就新招聘了十多名员工,跟他们分别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批订单任务一旦完成,公司就会让这批员工走人,并不打算和他们续签合同。请问:像这样短期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读者 郭成华

  你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涉及终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三)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按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全日制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目前的劳动法律体系下,除《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无论劳动合同的种类如何以及合同期限长短,只要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特别强调:“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贵公司为按期完成订单,新招十多名员工并签订了4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订单任务完成、合同终止时,应当依法向这些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潘家永

编辑:尹文卓

图片新闻

热点专题

深度报道

职工之声

新闻日历

友情链接

中华全国总工会 | 中国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网 | 中国工会权益保障网 | 全国工会社会组织工作信息平台 | 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网 | 中国工会普法网 | 中国工会女职工工作网 | 中国职工教育网 | 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