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被强制调岗,法院判企业赔偿26万余元
法律规定,在工会主席及副主席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本报讯(记者裴龙翔)“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中所规定的不得被随意调动的“工作”,是指“工会主席”这一职务,还是指其业务岗位?5月12日,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获悉,上海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违法调整公司工会主席岗位引发劳动纠纷,经历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万余元。
2021年10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总工会出具批复,同意黄晴(化名)等3人组成上海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会第一届委员会,黄晴任主席,任期为三年,从 2021年10月25日起计算。
2024年7月22日,该公司将黄晴的岗位由原先的总经办主任调整为行政专员,不再负责人事招聘工作。随后该公司以黄晴不同意调岗且未全面移交相关招聘网站的管理权限,导致公司因招聘人员不及时而订单流失为由,先后向其出具了三份《奖惩通知单》,并于2024年8月29日对黄晴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该公司在庭审中称,调岗是公司的决定,在未对黄晴薪资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其应当无理由服从公司的调岗决定。
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向黄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7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和加班工资49701.15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该案二审审判长毛焱表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黄晴担任该公司工会主席期间,公司对其进行调岗,但未能提供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据对该调岗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举证,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毛焱进一步表示,未有证据显示该公司对黄晴进行调岗经过了本级工会委员会及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调岗行为不具有合理性,于法有据。公司称法律规定的调动工作指的是调动“工会主席”这一职务,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后续该公司所做出的《奖惩通知单》等均指向黄晴未能按照要求进行工作交接,严重影响公司运营,造成不良影响,但从现有证据查看,该公司无法证明产生了何种不良影响,难以认定作出的处罚合法有效。况且,《奖惩通知单》所指调岗行为本身不具有合理性,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以黄晴被多次警告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并无不当,该公司应向黄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工会主席履职,享有这些权利
“我帮职工维护权益,我的权益谁来维护?”这是一些企业工会主席的疑问。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会主席、副主席等工会干部在劳动合同期限、履职期间待遇等方面有着特殊保护。
● 不得随意调岗、罢免
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 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
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 履职期间待遇受保护
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 禁止打击报复工会干部
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违法解雇要依法追责
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其中包括: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整理: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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