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挂靠车司机出工伤,责任缘何由被挂靠方担?
在货物运输领域,车辆挂靠现象并不少见。有的人买了货车,但因没有国家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只能将货车登记在有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名下接单干活。这样的情况就被称为“挂靠”。有的车主在找到挂靠单位后,会雇佣司机来运输货物。如果受雇司机在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受伤,应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判决由涉案车辆的挂靠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回顾】
曹某买了货车后,因没有运输经营资质,将涉案货车挂靠在一家公司名下,之后雇佣白某当货车司机,负责日常货物运输。
一天,白某驾驶涉案货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伤。经交警认定,白某在这起事故中无责。事后,白某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认定该公司对白某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公司一方不服,诉至法院,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因在于自己与受伤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曹某未以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而是自主对外经营、自负盈亏。
当地人社局认为,事故发生时,该公司是白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涉案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对白某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庭审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应认定由被挂靠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白某虽然与所挂靠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白某所受伤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认定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据此,法院对该公司的主张未予采纳,判决驳回原告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由被挂靠公司对司机白某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被挂靠公司担责后有权追偿
被挂靠公司与受伤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为何被判担责?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戴婧婧解析了其中缘由——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这只是一般情况,如果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时,不一定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挂靠关系便是其中一种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对一般规定作了相应补充:存在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形时,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该案中,挂靠人不以被挂靠公司名义对外经营,被挂靠公司是否就不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如果个人挂靠了其他单位,但仍以个人名义对外经营,能否就此免除被挂靠人的工伤保险责任?答案是否定的。据法官介绍,从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本质来看,工伤保险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强调对因工受伤的劳动者及其家人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给予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从被挂靠人权责对应的角度分析,挂靠人虽然不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但是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被挂靠人此时承担的是替代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案被挂靠公司承担了白某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作为实际雇主和受益人的挂靠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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