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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3年01月14日 星期一

规范集体协商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出台

“不仅关注协商结果,更关注协商过程”

本报记者 黄洪涛 王伟 本报通讯员 林立兵
《工人日报》(2023年01月14日 02版)

如何解决集体协商推进难问题?怎样保证经常性开展集体协商?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能否参与集体协商……1月12日,《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为上述问题提供了答案。

“《条例》全面贯彻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顺应劳动关系的时代变革,总结提炼了江苏省集体协商工作的实践成果,学习借鉴外省的成熟经验,形成高质量、有特色的集体协商制度规范,为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早在2005年,江苏就出台了《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动关系领域、集体协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在原有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

“从合同条例到协商条例,显著增强了法规的适用性,不仅关注集体合同这一协商结果,更关注整个协商过程,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江苏省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聚力解决“推进难”

一些企业经营困难,认为集体协商就是员工要求涨工资,对此产生畏难情绪;部分地区认为开展集体协商是工会一家的事情……为配合做好立法前的准备工作,江苏省总工会对全省集体协商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研,进一步明确了集体协商在基层、企业推进中存在的法律支撑不足、支持力度不够、企业认可度不高、职工获得感不强等问题。

“前些年,集体协商工作被纳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开展得如火如荼。后来考核取消了,集体协商工作就淡化下来了,基层推进难度较大。” 一位地级市工会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了解, 《条例》 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如针对推进难问题,规定“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同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各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在推进集体协商工作中的责任分工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条例》强化法规刚性约束力,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明确将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不愿开展集体协商的用人单位,设置了纠正机制,并设立了相应的处罚规定。针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提出相应处罚办法。

创设3种协商程序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探索劳动关系双方灵活协商新路径,将固化的集体协商形式转变为灵活的分类协商模式,比如通过微信传达诉求,劳动关系双方代表召开‘圆桌会议’协商定案。这种‘谈薪会’方式灵活,一次性成功的概率高。”中海宏祥铜业江苏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何秀荣说。

仅在盐城阜宁县,就有30多家企业采用这种灵活的集体协商方式,简化协商程序,取得了较好效果。

江苏省总工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过去的协商程序主要是围绕签订集体合同这一主要目标设计的,存在程序过于复杂的问题,不利于企业开展应急、应事、一事一议等灵活协商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对此,结合江苏实践探索,《条例》根据不同内容与情形创制性地设定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应急程序,分别对协商要求的提出、协商主体、协商形式、协商期限、协商结果确认等作出明确规定,倡导广泛多层的协商方式。

具体来看,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可以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协商事项需要签订集体合同或者涉及减损职工权益的,应当采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职工方已选举产生协商代表的,协商代表参加协商;简易程序协商可以采用协商会议、电话沟通、网络协商等形式。

一旦遇到“发生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怠工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劳动关系稳定的”等需要立即开展协商的情形时,应采取应急程序。

在协商内容上,《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开展集体协商的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12个方面。针对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明确双方可以就计件单价、订单分配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

聘用人员也能参与协商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 以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未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很少参与集体协商,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造成潜在劳动关系风险隐患。

为了保障更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群体开展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以及新就业形态中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开展集体协商,参照本条例执行。

江苏省总工会在调研中发现,行业集体协商是扩大集体协商覆盖面、提升协商质效的有效方式,但部分地区职企双方的协商主体建设存在发展不平衡、组织不健全、会员单位少等问题,制约了行业集体协商的开展。对此,根据基层实践经验,《条例》提出发挥上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上代下作用,组织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

“我们基层集体协商指导员期盼着有一部具体、明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指导企业开展协商工作。”南京市集体协商指导员梅从明说,希望法规也能对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进行明确,“提高企业对我们的认同感”。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在从事劳动关系领域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企业管理工作者等方面人士中聘任集体协商指导员,加强对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

此外,《条例》还对防范协商过程中,职企双方产生过激行为,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技术创新、能级工资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等作出了规定和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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