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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2年08月25日 星期一

商户因疫情迟交租金被索赔

法院认为,要求商户按照原标准交纳租金有失公平

《工人日报》(2022年08月25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卢越)因受疫情影响停业,商户向房东提出减免房租被拒绝。房东认为商户构成违约,将其诉至法院。8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东酌情减免房租,商户不承担违约责任。

2021年1月23日,赵先生将位于朝阳区的一处商铺出租给孙女士经营茶馆。4月22日至5月6日间,赵先生向孙女士多次催交二季度房租。孙女士表示自己被隔离了半个月,茶馆停业近一个月,并提交了茶馆的经营流水账目,证明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要求适当减免房租。赵先生拒绝。

案件审理期间,孙女士已经支付了第三季度的租金。

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本着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的理念,确认孙女士暂停营业期间的租金由赵先生、孙女士分担,即双方各承担50%。最终,法院免除孙女士5月份暂停营业期间部分租金后,判决孙女士支付赵先生第二季度剩余租金,驳回赵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李青表示,本案中的原告在被告提出协商后拒绝任何租金减免方案,径行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违反了《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再交涉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原标准交纳租金显然有失公平。被告虽面临经营困难,但在合同履行期间仍坚持交纳租金,虽存在一定迟延、少量欠付的情形,但该情况系由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导致,与恶意拖欠租金性质不同,原告无权解除合同。

朝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齐晓丹介绍,通过梳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朝阳法院受理的商业用房租赁纠纷案件发现,此类案件存在承租人未依法行使解除权构成违法解约、出租人在不享有解除权的情况下清退承租人、租赁双方对租金减免标准认识不统一、对租金减免政策的适用认识不统一、出租人不履行保障房屋适租性义务、出租人过错放任损失扩大、转租人责任引发纠纷、租赁双方违反和解协议等情形,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积极倡导合同主体“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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