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病”,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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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全国两会 • 工会界委员

新型“职业病”,谁来管?

2016-03-10 08:00:23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雾霾天户外劳动者缺乏防护,“鼠标手”、颈椎病不算职业病……

【今日关注】新型“职业病”,谁来管?

委员呼吁要警惕新情况下的职业病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

  中工网北京3月9日电 (记者陈晓燕 彭文卓)来北京参加全国两会,刚开始那几天恰好赶上雾霾天气,身为律师的施杰委员只觉得嗓子难受。

  “我大部分时间待在室内都觉得有些不舒服。像快递员、环卫工、建筑工、交通警察等户外劳动者,整天暴露在雾霾中,身体受危害程度岂不是更严重?”施杰委员说。

  同样担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四川省总工会副主席罗茂乡委员的感慨主要来自于长期做工会工作的实践:“以前主要在煤矿等行业出现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现在在另外一些生产领域也出现了。近期工会接到的尘肺病维权投诉,有不少是装修、家具行业一线职工。比如,职工切割瓷砖时会产生大量粉尘,对身体危害极大,但很多职工根本没意识到这一点。”

  对于让白领们“备受煎熬”的“鼠标手”、颈椎病、腰椎病、视力疾病等,这些在老百姓眼中所谓的“职业病”,来自企业的张华荣委员则更为关注。他认为,越来越多的IT行业、电子制造行业、办公室白领等群体患上这些“职业病”,随着年龄的增长,病情将越来越严重,这一情况亟须引起社会关注。

  新环境、新行业、新领域,此次两会上,工会界委员们对新情况下职工劳动保护问题表示极大关注。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认定必须具备4个条件: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经济转型及产业结构调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使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有资料显示,职业病危害出现从传统的煤炭、化工行业,向计算机、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蔓延的趋势。在一些发达城市,职业病的高发地正从传统的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延伸。2015年修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6类,包含459项因素。而包括PM2.5、长期接触电脑等新因素还没有纳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范畴。

  “要警惕新情况下的职业病因素对劳动者身体的危害,及时将新的职业病因素纳入《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同时,要加大对新行业中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和监管力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委员们呼吁。

  《 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 》 有了新版本

  2015年11月1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安监总局、人社部和全总等4部门联合组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新版《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6类,包含了52项粉尘因素、375项化学因素、15项物理因素、8项放射性因素、6项生物因素以及3项其他因素。

  据全总劳动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版《目录》中具体危害因素的遴选必须满足4个条件:能够引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病;在已发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中涉及的致病因素,或已制定职业接触限值及相应检测方法;具有一定数量的接触人群;优先考虑暴露频率较高或危害较重的因素。

  新版《目录》只按照危害因素性质进行分类,同时对原《目录》所列职业危害因素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如化学因素中除列举与59种职业性化学中毒对应的因素外,还细化增加了其他316种化学因素内容。

  此外,考虑到行业工种举例与生产工艺有关,种类多、数量大,且在不断变化之中,往往列举不全。因此新版《目录》不包括行业工种举例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本次修订为未提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开放性条款。

  新版《目录》发布后,2002年3月11日原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同时废止。(陈晓燕 整理)

编辑:尹文卓

两会民生观察

  • 春节过后,返乡笔记刷爆朋友圈,空心农村、儿童留守等问题凸显。年迈的父母舍不得儿女远走他乡,年幼的孩童不愿与父母天各一方。

代表委员面对面

  • 何健忠,1959年6月生,中共党员,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泰州市泰兴邮政局江平路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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