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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 @外卖小哥儿 注册个体工商户后还有劳动关系吗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4-03-30 08:32

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原标题:@外卖小哥儿 注册个体工商户后还有劳动关系吗

讲法律知识 ,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小张是一名外卖员,2019年,小张与一家科技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小张根据该公司工作要求和安排,通过平台系统派单提供送餐服务,按月领取工资。小张被分配至某配送点,站长李某是这家公司的员工。

2020年8月,该公司与一家网络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约定通过将自然人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形式,由个体工商户通过平台承揽公司的业务。

此后,小张被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某商务服务工作室的经营者,并以经营者的名义与网络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小张的工作内容、报酬领取与之前并无变化。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该科技公司认为,小张属于个体工商户,不是公司的员工。真的是这样吗?听听法官怎么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田璐:

小张所从事的送餐业务属于科技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该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由其员工李某进行管理,小张向该公司提供了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虽然科技公司后来又通过平台向小张发送业务,但其前后的接单方式、工作内容均无变化,发放报酬的主体仍是该科技公司。网络公司与小张之间注册个体工商户所签订的《项目转包协议》并没有建立在实际的承包法律关系上,因此应认定小张与该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新就业形态下,一些平台企业会引导劳动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并与之订立服务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用以规避劳动关系。但同时又对劳动者进行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单方确定劳动规则、报酬标准等事项,以合作之名行劳动用工之实,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

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法院在案件审理时,会重点审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了,下期见。

监制:赵洁、兰海燕

策划:张伟杰

撰稿:周倩

主持:李逸萌

制作:窦菲涛

责任编辑: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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