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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时间和工资可以随意定吗?

来源:中工网
2022-09-28 15:35

据四川工人日报消息,9月26日,大学应届毕业生小李咨询称,前不久在校招中,他成功与一家科技公司达成就业意向协议。但当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却发现试用期很长且试用期工资较低。小李问,员工试用期的时间和工资公司可以随意定吗?

针对小李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时间以及试用期待遇都有明确规定和最低要求,单位不能随意定。

杨律师指出,关于试用期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关于试用期的时间,应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长短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关于试用期的工资,杨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可见试用期工资受双重标准限制,首先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次不能低于合同约定转正后工资或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综上,杨律师指出,试用期的时间,应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长短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工资首先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次不能低于合同约定转正后工资或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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