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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别让女性就业进退两难

来源:东方网
2022-09-24 15:08

原标题:用好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别让女性就业进退两难

近日,天津市三中院对一起因入职虚报信息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陈小丽在应聘入职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婚育情况,公司以陈小丽提供虚假材料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陈小丽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陈小丽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9月20日澎湃新闻)

陈小丽撒谎,看起来是不诚信的表现,但正如她所说,她隐瞒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并无告知公司的义务,这些信息与劳动合同无任何关联。《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2019年2月,人力资源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通知规定“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企业或许会说,既然有规定,陈小丽不填写就是了,也没有必要撒谎。但问题在于,不填这些内容,就无法签劳动合同。本着两者相权取其轻,陈小丽撒谎只能是被逼之下的无可奈何。也就是说,女性已经到了面对某些招聘单位,不隐瞒自己婚姻状况,就找不到工作的程度了。

在入职面试中要求女性告知婚育问题,并非首例。据全国妇联2017年的调查,54.7%以上的妇女在求职面试中被问及与结婚、生育有关的问题。在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中,在女性选择不告知用人单位怀孕的事实或承诺在一定年限内不生育,但进入单位工作后在一定时期内怀孕生产,用人单位以职工入职时的承诺不属实或未兑现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法院多判决单位败诉。即使如此,还是有些企业“前赴后继”。

一边是育龄女性想在保障自己生育权的同时实现自己的劳动就业权,一边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希望“人尽其用”。2022年,全国妇联通过对育儿假带来的直接用工成本测算发现,企业承担每个有3岁/6岁以下孩子的男女职工的育儿假成本,全国平均为1.72万元。站在企业的角度,要求女性填报婚育情况,是意料之中的事。

从民间朴素正义观来说,如果我们承认生育的社会价值,就应该由社会给予这样的生育津贴和补助;从法理逻辑上讲,企业承担女性员工的生育假成本,虽然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企业承担女性员工生育的成本负担后,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广东省就在育儿假支付来源中明确提出建立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江苏江也在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同时,有人大代表建议,对女性就业,可以借鉴残疾人保障法中的按比例就业原则,对于超过规定比例的,可以通过税收减免等经济手段对企业进行激励。

这些都是有益的探索。各地政府应在科学测算生育、养育、教育等成本的基础上,合理划分政府、社会、单位、家庭的生育假成本分担比例,从而构建以政府主体、家庭主责、各部门统筹、全社会支持协同配合的生育假成本负担机制。如果还是“政策请客,企业买单”,女性求职虚报信息的现象割了一茬还会长出另一茬。(丁慎毅

责任编辑: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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