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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竟然将工伤补助金据为己有?不得行!

来源:中工网
2022-08-16 20:57

8月9日,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梅收到50多岁的工伤农民工王某成的感谢信:“你们大公无私、不辞辛苦地帮我追回了工伤赔偿,让我和我的家人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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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援助律师向王某成了解案情 受访者供图

在感谢信中,王某成讲述了他的维权经历。2020年4月12日,王某成在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资阳一建筑工地从事支木工作,工作时他被管架撞伤腹部、胸部。住院治疗后,其受伤行为被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

之后,资阳市雁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两项仲裁裁决:一、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成伤残就业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等共计60558元。二、建筑公司配合王某成到当地社保局办理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领取工作。

“让我没想到的是,拿到生效仲裁裁决书后,建筑公司不仅不履行给付义务,还将我在社保局领取的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据为己有。”说起这件事,王某成又气愤又不知所措,这时有人告诉他,工会能帮农民工维权。

王某成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找到资阳市总工会,希望能帮他维权。对此,资阳市总工会高度重视,当日就指派工会签约律所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着手办理此案。

受理该案后,承办律师李红梅、陈宗毅多次与该建筑公司负责人沟通,希望与他们协商解决。在协商中,承办律师向建筑公司负责人释明:受援人王某成因工伤应获得的各项赔偿费用一共有两大部分,一部分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共计60558元,是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另一部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共计63578.13元,基于建筑公司购买了工伤保险,因此该笔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然而,该建筑公司领取了工伤保险基金应付的63578.13元,拒不给付给王某成,双方为此多次沟通,均不欢而散。协商不成,只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前不久,在承办律师帮助下,王某成向资阳市雁江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要求依法履行仲裁裁决。

为减轻王某成讼累,并让其尽快拿到赔偿款,承办律师李红梅和陈宗毅积极与执行法官研究案件,最终法院决定,直接对上述两笔款项同时执行。这就减少了另一笔费用的诉讼程序,大大缩短了维权时间,降低了王某成的维权成本,充分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随即,承办律师协助法院调取了社保局向建筑公司转款的凭证,明确了第二项仲裁裁决赔付费用总额为63578.13元。目前,资阳市雁江区法院从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了124136.13元,并通知了当事人王某成领取。

谈起此案件时,承办律师李红梅提醒说,工伤保险非商业保险,主要是为了减轻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的费用负担和保障受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赔付,建筑公司不能因其交费投保而享有获得赔偿费用的资格。

(据四川工人日报消息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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