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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原因存争议 工会律师介入巧化解

来源:中工网
2022-08-16 14:09

被公司拖欠工资,普工讨薪无果遂离职,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万多元。公司则称,员工自行离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近日,记者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总工会获悉,在工会律师的调解下,该起劳动纠纷已成功调解。

2021年4月,罗某入职广州市白云区一家服饰公司做普工,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约8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2021年9月,因公司拖欠工资,罗某讨薪未果,遂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万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25万元。

该案由白云区工会律师团律师陈涛担任调解员。陈涛首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与双方进行耐心的核对,发现公司确实存在欠发工资情形,但并非如罗某诉求的金额,并且该款项也非基本工资而是业务提成。公司称,员工自行离职无需支付补偿。双方主要矛盾在于劳动者离职前并不清楚公司业绩提成情况,劳动者的诉求是根据以往发放情况估算,这种估算并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陈涛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时段业绩数据。公司调取相应数据后,将该数据对劳动者进行充分说明,劳动者最终认可了欠付提成金额为3000余元。

在工资问题解决后,就剩下经济补偿的问题,经与双方核实,罗某主张离职原因为拖欠工资,但未提出任何有效证据。公司主张罗某是自行离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而罗某未向公司明确提出离职而是突然不回来上班。

结合双方的陈述,陈涛向双方释明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罗某自知离职原因不符合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要求,接受律师建议。最终,该案以公司支付罗某总计4713.9元调解成功。

律师释法

劳动者要注意保留被欠薪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陈涛表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罗某的诉求如果开庭审理是有极大风险的,最终双方通过调解很好地化解了矛盾。

陈涛表示,劳动者在出现拖欠工资、提成、补助、奖金等情况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司法实践当中,仅仅事实符合上述规定并不足以让劳动者诉求得到支持。而应当在整个环节,尤其是劳动者在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时应当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确是以拖欠工资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如此劳动者的诉求才有可能得到支持。

(据南方工报消息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蒋艺翎)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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