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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业病鉴定管理规定正式出台

来源:中工网
2022-08-12 09:42


中工网讯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并实施《河北省职业病鉴定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职业病鉴定活动。

劳动者患上职业病有权向用人单位索赔,但认定职业病需要经过一定的鉴定程序,形成一定的书面结果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职业病鉴定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关键性证据。规定明确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职业病鉴定方面的工作职责。

职业病鉴定由设区市级、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指定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鉴定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职业病鉴定程序。

如果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首次鉴定。辛集市的首次鉴定由石家庄市负责,定州市、雄安新区的首次鉴定由保定市负责。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当事人提出职业病鉴定申请,应当提交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双方当事人《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职业病诊断鉴定补充资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资料。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职业病诊断鉴定补充资料通知书》后,应在十日内补充完整申请资料。资料补充齐全的,鉴定机构应当受理申请,按规定要求发给双方当事人《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并组织鉴定。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鉴定结论应当经鉴定专家半数以上通过。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组织鉴定的,可中止鉴定,并向双方当事人发放《职业病诊断鉴定中止通知书》,待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后,重新启动鉴定工作。

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若当事人或其委托人未能在鉴定会议结束前进行陈述和申辩,视同放弃相应权利,鉴定工作继续进行。若必要,经诊断鉴定委员会通过,鉴定机构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现场调查,医学检查及现场调查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医学检查和现场调查时间不计算在职业病鉴定规定的期限内。

职业病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旁听职业病鉴定会议。所有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河北工人报记者周斐


责任编辑:宋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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