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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卖“野味”,提醒法规“打补丁”

来源:东方网
2022-08-06 09:16

原标题:电商平台卖“野味”,提醒法规“打补丁”

近日,“网红直播烧烤大白鲨”持续引发热议,有消息称该大白鲨是网购而来。记者注意到,虽然在电商平台搜索不到“大白鲨”,但不少电商平台涉嫌违规卖“野味”,活体娃娃鱼、鳄鱼等数不胜数,甚至还有眼镜蛇。(见8月4日中国新闻网)

这是一个新动向,值得关注。在我国,野生动物犯罪是买卖同罪,根据售卖的动物种类、情节不同,构成不同罪名,对应不同的刑罚。但现实不容乐观,即便在如此“高压”下,仍有不少电商平台蠢蠢欲动,视相关法律法规于不顾,大行其“卖”,可见其背后另有根由。

一方面,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然而目前很多商家在出售页面并没有“亮证”。因此这些电商平台所售的活体到底是人工养殖还是野生的,真假难辨,不排除有人打着“人工养殖”的名义在盗猎后非法售卖。这除了商家胆大妄为,一定程度上也说明,这等“买卖”并不缺少买家,可谓有需求就有市场的产物,否则商家就白“忙活”了。

更主要的,虽有法规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但法律重点打击的是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没有对单纯参与食用行为规定具体处罚,没有将“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纳入犯罪及追诉范围,不具备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刑事犯罪。同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亦无相关规定,单纯参与食用野生动物也不涉及行政处罚。这些法规固然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可无形中势必给人以可乘之机,进而让电商平台违规卖“野味”有了动力、有了市场。

有观点认为,虽然单纯参与食用野生动物不构成刑事犯罪亦不涉及行政处罚,但是这种行为是不能提倡的,应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俗。在我看来,这样的“革除”不能光靠道德的召唤、一般的说教,而是需要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换言之,电商平台卖“野味”,既给监管出了道“必答题”,更提醒法规“打补丁”。这其中,首先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那些涉嫌违规卖“野味”的商家得不偿失,以儆效尤。同时要重新审视参与以及单纯参与食用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影响或“罪责”,根据情节动因等,以法治的形式和手段对其说“不”,以期让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俗成为历史。

事实上,与之食客或消费者而言,滥食野生动物不只是个亟待割除的陋习,而且对自身健康安全而言,应该说是风险俱在,后患无穷,还是趁早割除掉为好。(张国栋

责任编辑: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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