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网约车司机江某向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日均在线时长为11小时,且所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允许司机在线状态下拒接订单,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但公司主张,江某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平台在线时长不等同于工作时长。网约车司机每日工作时长超8小时,是否应该算加班?网约车平台的在线时长能否作为加班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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