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原标题:“先试工再上岗”都有哪些坑?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入职前的试用期一试就试了大半年、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和社保全没有、“不符合录用条件”说辞就辞?这些试用期内的烦心事儿您遇到过吗?
所谓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互相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试用期虽短,但其中的法律问题却不少。来看这几个案例——
任女士入职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试用期两个月。因公司对任女士的工作表现不是很认可,又让她签了一份《试用期延长协议》,将试用期延长到了四个月。任女士认为公司此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单位起诉到法院并获得胜诉。
律师: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为的是避免用人单位以多次约定试用期的形式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即便没有达到法定最高限,也不能延长试用期,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应支付赔偿金。
第二个案例中的小张是一名刚入职的大学毕业生。在试用期间,公司认为小张是新人,是否能成功转正尚不知晓,所以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小张因此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支持了他的诉求。
律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除了社会保险,试用期的工资也在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范围内。小赵去一家公司应聘时,公司领导提出“先试工再上岗”。两个月试用期将满,公司以小赵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跟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试用期工资。小赵认为不公平,将公司诉至法院,获得胜诉。
律师:
在法律上没有“试工”这个概念,试工即为一般意义上的试用。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必须满足3个限定性标准:即不低于最低工资的前提下,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关于试用期的这些法律规定,您记好了吗?五一劳动节就要来了,祝愿每一位劳动者节日快乐。我们下期再见!
监制 宋澎 兰海燕
策划 张伟杰
记者 卢越
主持 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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